被执行人不能去几星级酒店消费-失信人员能不能住星级以上酒店有限定几星以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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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能不能住星级以上酒店有限定几星以上吗
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住宿星级酒店、乘坐飞机、动车高铁等高消费行为。只要有星的星级酒店都不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可知,星级酒店不可以。
这是法律规定,实际中操作不是非常严格或者有点脱节。
失信人能不能住酒店
可以被执行人不能去几星级酒店消费,但是不能住星级酒店。会被限制的情况:乘坐交通工具时被执行人不能去几星级酒店消费,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请问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住3星级以上酒店或宾馆吗
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以入住3星级以上酒店或宾馆、不能购买机票也就不能过安检了。
2015年7月22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失信被执行人案例:
2012年8月,铜陵的杨某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杨某从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每月应归还的贷款金额。2016年开始,杨某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上门催要,但杨某却不见影踪,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拿到胜诉判决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3月,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公安机关的协助查到杨某人在广西,也更换了联系方式。法官与其取得了联系,依法送达了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但接到通知的杨某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依法将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限制高消费,并查封了杨某购买的房屋、车辆。7月5日下午,忍受不了“限高令”的杨某主动前来履行义务。原来,杨某在广西新开了一个厂,“限高”后杨某无法乘坐飞机等,对其往来造成极大不便。
失信情形也给他生意经营造成不小的影响。迫于执行的威慑力,杨某从广西搭乘货车,赶了五天五夜,主动履行了10万元给付义务。拿到赔偿款的银行与杨某达成和解,同意解除对杨某的高消费限制。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只能住什么样酒店
不能住星级酒店、宾馆,其他的可以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