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期间在酒店消费受伤-饭店员工在休假期间去饭店用餐,拿筷子时被另一位新员工用开水烫伤。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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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员工在休假期间去饭店用餐,拿筷子时被另一位新员工用开水烫伤。该怎么解决?

如果是去消费,那就是餐厅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按相关部门规定赔偿,医药费按实际赔偿,其它理赔经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赔偿

如果是工作期间,而且新员工无故意行为,那就是工伤,也是餐厅赔偿,医疗等费用由餐厅出,治疗修养期间享受你上一年平均收入的薪酬。

员工在放假期间出事故属于工伤吗?有何依据呢?

先抛开法律不谈,放假了,那么就是自由活动的时间,工厂不会对你的时间进行安排,也不会对你的时间进行约束,你想去喝酒,想去吃饭,想去玩,那么是自己说了算,这段时间既然是自己做主的,那么就应该是要自己负责。其实民间有民间的道理和约束的问题。放假了我们就没有为工厂创造价值,也没有为工厂创造效益,放假也有,我们对工厂没有任何的贡献,所以工厂也不会对我们负责,这个其实就是民间的道理,所以放假以后不管是出交通事故还是出其他的事故,都应该是自己负责而不是工伤的问题。

从法律角度上来讲属于工伤的,那么必须要满足以下的情形,才会被认定为是工伤。比如说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场所之内,因为工作的原因导致受到的伤害,这个才是属于工伤的。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界定必须是在工作时间,而且在自己的工作场所导致了伤害,那么才算。放假以后自己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在工厂,也不在工作场地,那么受到伤害,自然是不属于工伤的。

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内,比如说做一些预备性或者收尾性的工作受到伤害的,这个也算工伤,但是放假了,没有做社会性工作,也不会继续做预备性的工作,受到了伤害自然也不属于工伤。对于职业病或者因为工作期间需要外出受到伤害的,那么也算是工伤,还有在上下班途中,不是自己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那么这个也属于工伤。但是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已经放假了,自然就不需要去上班,除了职业病的问题,那么基本上是不属于工伤了。

工伤保险条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也是有法律依据的。不管是生活还是工作,我们都应该要注意安全,遵守各项章程和相关规定,这样才能够让自己不容易出现事故。

员工休假期间出事,工作单位应负相应的责任吗?

工作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要分情况分析,如果劳动者在休假期间发生问题,如车祸,摔伤等,这样员工休假期间在酒店消费受伤的话属于非因公负伤,企业只需要承担依法应负担份额的医疗待遇以及休治期工资;如果是休假期间,但是仍在企业工作中受伤,应视为工伤,企业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是指在职劳动者在生产区域内、工作时间中,因从事与生产有关的活动时所发生的人身伤害、 急性中毒等事故。 广义的工伤事故还包括罹患职业病。员工休假期间在酒店消费受伤我国工伤事故赔偿中所指称的工伤事故采用的是广义。遭遇工伤事故的劳动者,可视情况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在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承担者;在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形下,一般而言,单位也应承担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2]。如果不知道用人单位的确切名称及地址,就无法确定追索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便无法索赔。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有确定的期限,超过期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不会受理,追索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不到仲裁、法院的支持。所以,劳动者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虚假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放假期间受伤算工伤吗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休假期间受伤是否算工伤,要看是否都满足以下的条件,缺一不可: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为从事和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才受工伤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履行工作职责才受工伤伤的;

4、患职业病的。

年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不属于工伤事故。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导致受伤公休假期间属于休息时间与工作并无直接联系。休假受伤显然是不属于工伤事故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条件是当事人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对于休年假期间并不存在工作的情况,所以是不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拓展资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等等。休息日受伤不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所以不算工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员工在请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其所在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在请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不属于工伤,公司原则上是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的,员工因私请假期间发生意外,按现行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给予病假待遇,非工伤的用人单位不用承担其余责任。

法律分析

工伤认定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的才能认定为工伤,员工请假期间不属于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更不是因工受伤,所以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也就不需要负任何责任。因工受伤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等。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因工患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余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对于探亲访友时遇到的人身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对于非法驾驶即无证驾驶的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余情形,也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畴。职工有在工作时间和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在维护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旧伤复发的情形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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