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组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顾客在酒店摔伤,酒店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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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酒店摔伤,酒店应如何赔偿?
酒店地面湿滑致使消费者摔伤酒店组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应该赔偿。依副标题所描述,双方都需要承担一定酒店组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建议是双方进行协商,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至法院,具体的责任划分,视双方的过错程度而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餐馆等经营场地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不仅包括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而且包括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因此,酒店因地面湿滑导致消费者摔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酒店组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他人损害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酒店组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酒店组织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考资料:酒店地面湿滑致使消费者摔伤,酒店应该赔偿—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旅客在酒店享有哪些权利?
旅客在酒店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接受教育权(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 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
一、以专章规定消费者权利为目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该法所列消费者权利之多,体现了较高的保护水平。二、特别强调经营者的义务。首先,规定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时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其次,经营者对特定消费者和公众的义务是通过专门的规定。3、鼓励和动员全社会共同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全面监督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四、重视对消费者的群体保护,用专章规定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