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最低消费霸王条款-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最低消费标准这些真的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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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最低消费标准这些真的合法吗?
- 2、最低消费是不是霸王条款?
- 3、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 4、大连市一顾客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消费时常见霸王条款有哪些?
- 5、哪些餐饮行为是霸王条款?
- 6、酒店、餐厅等地方的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最低消费标准这些真的合法吗?
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酒店最低消费霸王条款,这样酒店最低消费霸王条款的一些最低收费标准真的不合法。在生活当中很多人再去到一些高级饭店里面去吃饭的时候酒店最低消费霸王条款,会发现饭店里面门口都会直接声明禁止顾客自己带酒水。认为顾客直接从外面带的酒水到饭店里面酒店最低消费霸王条款,进行消费的数额就会减少,其实酒店这样做一般也是迫不得已。为酒店最低消费霸王条款了能够赚取更多的成本,一些酒店才不得不禁止客户直接从外面带酒水。在开红酒的时候还要求向顾客收取开瓶费,这样的一些问题显然都是应该在情理之中去进行帮忙的,而不应该直接向顾客收取费用。
其实有很多消费者在面临着去饭店里面吃饭的时候,也都是因为考虑到自家的酒水特别的多,所以就会直接从家里面自带酒水。但在去到饭店门口的时候就会直接被饭店的工作人员给拦下,认为自带酒水已经不符合饭店的规定,从而必须要求顾客从店里面去进行消费酒水。其实酒水的价格也并不是特别的多,可能对于一些饭店的经营者因为考虑到本身菜品价格就比较便宜。
就是想要通过酒水当中能够赚取到一定的利益,如果顾客再直接从外面带酒水,那么吃一顿饭根本就不挣钱。再带着红酒去外面吃饭的时候要求服务员帮助客户去进行开酒也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但如果单独要求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这样对于消费者而言就会觉得是一件不能接受的事情,所谓的最低消费标准也不应该有所执行。
毕竟每一个人在饮食当中可能吃饭的量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吃的比较多的情况下就会选择多点一些菜。但吃不了的情况下,就会根据个人的喜好去进行消费。在去饭店里面吃饭,千万不要只考虑去限制顾客的消费能力。每一个人在饭店里面吃饭,都是因为凭借着饭店口碑比较好才去的,如果因为这样的一些问题收费,顾客就一定会越来越少。
最低消费是不是霸王条款?
消费者在选择用餐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权!有知情权!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一定要投诉和举报!不能任由这些饭店肆意妄为!要知道消费者如果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到那个时候,一众饭店会理直气壮的要求消费者最低消费
如果在饭店用餐,工作人员没有提前告知有包间费、服务费等等!在就餐中途或者结账的时候要求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或者要求承担包间费,在这个时候,消费者可以断然拒绝!不要觉得已经开始用餐,或者有朋友在所以不方便计较,就大而化之!要知道很多餐厅就是深谙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所以才会如此的肆意妄为!拒绝不合理的收费是我们消费者的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拒绝不公平开始!时刻切记,我们有知情权!
,餐厅要求最低消费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部门有权对这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餐厅开具罚单,罚款的金额在二万以下!由此可见,餐厅不能随便乱收费,也不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日常生活中我们遇到强制消费,我们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检举,维护其合法权益。强制交易的主体是具有义务年龄和责任能力的普通合伙人。企业也可以产生自己的行为。企业违反本人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法第四十六条的要求,对同时承担的管理人员和责任人立即任人进行处罚。强制消费行为不仅侵犯了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也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纪律。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大连市一顾客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消费时常见霸王条款有哪些?
大连市一顾客消费930.9元遭“反向抹零”,消费时所遇到的霸王条款非常多,比如说去酒店吃饭的时候不可以自带酒水或小零食。日常生活中有很多人都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霸王条款,但是在众人都接受的情况下这种条款就显得并不明显了。有些电影院会告诉大家不可以自带食品进入,其目的就是引导大家在电影院里购买爆米花和饮料,而在这里买东西常常要花费更多的金钱。
还有一些商场会表示如果大家是特价购买商品的话,后期将不会承担这个商品的质量问题。其实只要是在这里购买的东西都应该存在着三包,但是有些地方就是喜欢用霸王条款来强行的影响众人的消费观。还有一些商场会标着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如果出现了丢失的情况商场不负责。其实商场本身就应该对这些东西负责,虽然贴出了标签,但是这种标签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很多消费者最开始在看到这些东西的时候都觉得这是善意的提醒,可是好好的想一想就会发现其中的问题,因为商场或商家根本就没有做出这种决定的权利。这些权利看似是对众人的提醒,实际上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各项权益,所以大家也可以选择依法合理的维权。只要大家能够勇敢的维权,最终肯定会收获到有利的反馈,坚持的人多了这种乱象也就会变得越来越少。
就比如这件事情中的莫凌行为一样,其实店员的操作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可是店员却想用pua的方式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自己的问题。这个时候消费者千万不要去忍让对方,完全可以选择通过录视频或其他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随后向有关部门举报。对方的相关操作都是违法的,消费者没必要给对方面子。
哪些餐饮行为是霸王条款?
我们在外吃饭,常常遇到餐馆吃饭没发票的事。那么,餐饮行业的哪些行为是霸王条款?法律快车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事件经过】
“在餐馆吃完饭后,要张发票太难了。”近日,市民刘女士向媒体反映了自己的经历。早前,刘女士和丈夫在一家餐馆就餐,饭后要发票的时候,餐馆的工作人员表示, “我们的发票用完了,您下周再过来拿吧。”一周后,刘女士去餐馆拿发票,店内工作人员仍称店内没有发票,要求刘女士过段时间来取。刘女士说:“他们就一直拖,拖到你啥时候不要了为止,他们根本就不想给发票。”
媒体前往刘女士就餐的餐馆, 遇到同样的情况。工作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店内目前没有发票,媒体问啥时候有,工作人员称“不是很清楚”。媒体走访20多家餐馆后,约有60%的餐馆不提供发票,不少餐馆称“目前没有发票”、“可以打白条”。更有一家餐馆,在媒体打电话订餐时表示可以开发票,媒体实地去问时, 工作人员说“我们这没有发票,您别要发票了,拿点饮料啥的”。一名商家说,不开发票在餐饮业不是啥秘密,很多时候能不开就不开。
采访中,一些顾客反映自己在索要发票时也遇到这样的情况,“发票用完了,您过几天再来”、“不要发票你选几样东西”、“我们这刚开业,还没有发票”。
【法律解读】
餐饮行业的哪些行为是霸王条款:
1、“禁止自带酒水”
2、“减少订席须提前十五天告知,否则全额收费”
3、“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4、“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5、“餐馆打折不给发票”
6、“包间最低消费xx元。”
发票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经济往来的依据,是税务部门控税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消费者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因此,经营者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发票,如果经营者不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反映,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酒店、餐厅等地方的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酒店、餐厅等地方“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我个人觉得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该根据商家的服务动机进行区别看待。如果商家提供的酒水跟市场价一致,那就不算霸王条款,因为顾客在经营场所使用酒水不仅占用他们的营业空间和时间,而且增加了他们的服务量,理当使用他们所提供的酒水,或者他们可以额外支付服务费用,这也是现在被部分商家和顾客共同认可的方式。
如果商家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又拒绝以服务费的方式收取费用,故意高价售卖酒水或者要求收取高额服务费,目的在于增加利润而非提供良好的服务,顾客只能无奈接受,那就算得上是霸王条款。
但是,商家以谋取酒水利润的目的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的。“谢绝自带酒水”的商业告示,存在着强买强卖的违法行为,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此外,餐饮行业收取“最低消费”、“包间费”、“开瓶费”及“服务费”等要提前告知消费者。
外出就餐很多时候是一种享受,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选择余地,使消费者无论带不带酒水都能得到同等的待遇,餐饮和服务质量好,客人就会多,自然有利润。从消费者角度来讲,要根据自己的需求理性选择,遇到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要敢于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