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最低消费投诉电话-10105050这个电话是什么类型的,开元酒店的电话,怎么没有见过这种号码,这个怎么申请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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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10105050这个电话是什么类型的,开元酒店的电话,怎么没有见过这种号码,这个怎么申请用呢
- 2、沈阳添赢商务休闲酒店 最低消费是多少
- 3、珠海度假村酒店婚宴有最低消费
- 4、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10105050这个电话是什么类型的,开元酒店的电话,怎么没有见过这种号码,这个怎么申请用呢
这个是名企热线,电信营业厅是申请不到的,而且每月有最低消费(估计10万元左右),如果呼入呼出量不大的话,你们老板未必肯投资。
沈阳添赢商务休闲酒店 最低消费是多少
您好,根据您的要求,为您查询到以下入住好评率较高的酒店,请您参考:
1、格林豪泰(沈阳胜利南街商务酒店)
酒店电话 024-62119699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川街33号(近胜利南街)
格林豪泰沈阳胜利南街商务酒店是中国商务连锁酒店的领先品牌,为客人提供“超健康,超舒适,超价值,超期望”的高品位、高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位于火车站的南侧,毗邻沈阳最大的商业街——太原街,是购物爱好者的理想选择。 酒店装修风格时尚、简约,设有多种房型供宾客选择,房间设施齐全,拥有壁挂式液晶电视,可单独调控的分体空调、舒适的床上用品、独立式淋浴房及花洒并配套设有温馨简洁的茶餐厅、停车场、多功能会议室,经过筛选及系统培训的员工为宾客带来温馨、周到的贴心服务。
酒店地处太原街商圈,邻近东北解放纪念碑、沈阳火车站,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 距离东北解放纪念碑2公里,乘坐出租车约5-10分钟;
- 距离太原街2.5公里,乘坐出租车约5-10分钟;
- 距离五爱街6公里,乘坐出租车约15分钟;
- 距离三好街4.5公里,乘坐出租车约15分钟;
- 距离辽宁工业展览馆4.5公里,乘坐出租车约15分钟。
- 距离沈阳火车站3公里,乘坐出租车约10分钟;
- 距离沈阳北站8公里,乘坐出租车约20分钟;
- 距离沈阳桃仙机场25公里,乘坐出租车约35分钟。
珠海度假村酒店婚宴有最低消费
在珠海婚宴一般定价是一桌2千元左右,按照20桌来算,那么在婚宴上所消费的价格是4万元;选择主持人所需要1千~3千左右,具体跟主持人的档次决定;化妆师所需要的消费是在8百~2千左右;摄影师摄像师所需要的消费是在5千元左右;婚礼现场布置以及道具的租用大致花费在1万元左右;还有婚车队,在婚车租用还有花饰装扮,总费用大致是在6千元左右。 四星级酒店 它所举行的普通婚礼,所需要的消费表如下:婚宴一般定价是一桌3千元左右,按照20桌来算,那么在婚宴上所消费的价格是6万元;选择主持人所需要2千~4千左右,具体跟主持人的档次决定;化妆师所需要的消费是在1千~3千左右;摄影师摄像师所使用四人双卫机所需要的消费是在1万元左右;婚礼现场布置以及道具的租用大致花费在4万元左右;还有婚车队,在婚车租用还有花饰装扮,总费用大致是在1万元左右。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