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促销欺骗消费者案例-前厅答卷-案例分析 一天晚上7点,一家四星级饭店的常客李先生携带了三件行李,急匆匆的来到前台,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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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厅答卷-案例分析 一天晚上7点,一家四星级饭店的常客李先生携带了三件行李,急匆匆的来到前台,声称

先安抚客人情绪。问清楚是什么时候预定的,是哪位服务员登记的。如果没有的话,跟客人说明,没有预定信息,已没有空房,但是可以派车送到就近的酒店

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一个案例拜托各位了 3Q

侵犯了公民酒店促销欺骗消费者案例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可以先于经营者自行协商酒店促销欺骗消费者案例,协商不成可以请消协帮忙调解酒店促销欺骗消费者案例,调解不成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了。

央视揭代订酒店骗局,骗子究竟是如何诱导消费者的?

骗子究竟是如何诱导消费者的?不得不说被骗者和施骗者都有不妥,理由如下:

一,施骗者通过低价“放长线”引诱被骗者上当

随着网络和信息化的发展,通过一部电子设备就能够实现生活中大部分的需求。而也正是因为网络的发展使得一些骗局遍布在每个角落。央视揭底代订酒店的骗局,骗子通过一些酒店订购的平台发布一些远低于市场价格的订购费用引诱消费者上钩,比如3000一晚的酒店骗子会给出1500这样的价格,等待消费者通过点击骗子所给的不明链接以后,酒店没有订成,钱财两空。

二,被骗者因为贪图便宜上当受骗

而开头所说的被骗者和施骗者都有不妥,从被骗者的角度去看待问题也是因为被骗者贪图便宜心存侥幸,并且没有一个防骗的意识。其实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一个远低于市场价的商品本身就已经令人起疑心了,之所以还会上当受骗本质上也是因为贪图便宜,但天上并不会掉馅饼,这世界上并没有这么好的事情。所以打着“低价”的幌子,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三,为防被骗,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渠道进行消费代订

根据央视报道,这些骗子会在一些订购酒店的大平台注册多个账号实施诈骗,也正是因为如此哪怕是一些正规的订购酒店的平台也会鱼龙混杂,骗子的手段十分高明,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去观察,去辨别真假。所以往往看到一些价格超低极具诱惑力的商品是,我们也一定要多加留意。像“低价代订酒店”的骗局,通过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诱骗,所以我们在消费过程当中也要学会辨别真假。

综上所述,大家对于这件事又是如何看待的呢?欢迎关注提问!

网曝内蒙古一酒店订的时候说好三百元,退房时变四百元,随意涨价是否违法?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任何一个地区的物价水平都有明码标价的现象。比如我们通过某一个平台购买某一个地区的商品,该地区的商品价格就会出现在平台的上,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最优质的服务。然而,内蒙古的一家酒店却出现了随意涨价的现象。

网友爆料了内蒙古的一家酒店,游客在订酒店的时候明显的感受到以价格为300块钱,然而,顾客在退房的时候,原本的300块钱却涨到了400块钱。这其实属于随意涨价的行为,商家和酒店的管理人员并没有直接指定明码标价的方案,反而属于违法行为。

每一个地区的物价水平不同,但是大部分地区的商家和酒店都会出现明码标价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人都会选择合适的出行地点,当我们来到全新的城市时,我们就会感受到一座城市与另外一做城市之间的物价水平明显存在着差别。假如一个地区的矿泉水价格为两块钱一瓶,那么物价水平比较高的地区,矿泉水的价格很有可能达到两块五一瓶。其实我们可以接受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但是商家一定要进行明码标价。千万不要出现随意涨价的行为,更何况随意涨价的行为并不符合市场规范与法律标准。

酒店涨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众所周知,消费者会选择十分合适的旅游景点,但是旅游景点附近的旅馆价格非常昂贵,这就使得人们会多花一部分金钱。但是大部分旅游景点附近的酒店都属于明码标价的范畴,并不会出现退房的时候,商家故意抬高价格。内蒙古一家酒店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甚至酒店涨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完全可以通过正规的方式完成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从而保证自己拥有良好的出行体验。除此之外,更大城市的相关部门更应该做好价格的调控和调查,千万不要允许某一家酒店或商家随意涨价。

总的来说,酒店属于营利的场所,大部分酒店都会制定非常合理的住宿价格。比如一家酒店的位置位于黄金地区,那么该酒店的位置比较优越,住宿费用难免会非常高。然而,有些酒店却出现了随意涨价的行为,尤其是节假日期间,这并不符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改,新《消法》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消法》中有关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关注。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解读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非门店(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非门店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亮点三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已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络等非门店购物方式与传统的购物方式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提供商加强审查和监管。新《消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上述案例,根据新《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只有在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四增加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认真核查小票,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根据新《消法》,孙小姐可获得三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五新增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新《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回忆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方,酒店方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对此,吴先生非常气愤,但却投诉无门。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予以明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虽然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但目前这一规定还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都有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亮点六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新《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新《消法》明确了省级以上消协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向市级消协组织反映,由市级消协组织向省级消协组织请求提起公益诉讼,由省级消协组织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有哪些消费者维权的经典案例?

一、“仅此一天”天天搞 虚假宣传终被罚

【案例简介】2016年5月,消费者刘先生在“天猫网”某网店花29.9元购买了一件正在搞“仅此一天”促销活动的窗帘,事后发现该窗帘的宣传页面连续数天使用了“仅此一天”的宣传用语,于是刘先生向绍兴市12315中心投诉。

【处理结果】经调查,发现该网店不仅连续使用“仅此一天”的促销宣传用语,且同一规格产品的促销价与平时售价相同。商家与消费者刘先生自行协商,补偿刘先生500元。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袍江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查处,认定当事人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同时做出罚款3600元的处理。

【案例点评】该案中网店虚假广告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消费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信原则,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启动“诉转案”,从而加大对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网络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三无”侵权枕套网上卖 赔偿罚款示惩戒

【案例简介】2016年9月,消费者张先生在天猫某旗舰店购买了一件58元的枕头套。货送到后,张先生发现该款枕头套无厂名厂址、成分、洗涤方式等产品标识,遂向该旗舰店所属的柯桥区12315投诉,要求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赔。

【处理结果】柯桥区市场监管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向消费者张先生进行了解,并对该网店销售商品进行检查,发现该枕头套确实没有标注厂名厂址、成分和洗涤标识等。经调解,网店同意退货并赔偿消费者500元。同时,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此网店为生产厂家的其中一个批发商,生产厂家是以淘宝网上“一件代发”的模式进行销售(“一件代发”系指批发商负责网上接单后,实际由生产厂家代替该批发商直接向卖家发货的销售模式)。经查,该枕套生产厂家涉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遂启动“诉转案”机制。经过严密的调查,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枕套、被套,并处罚款人民币28000余元。

【案例点评】该案中,枕套生产厂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误导了消费者的购买意向,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该消费欺诈行为,按照“新消法”退一赔三规定,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启动“诉转案”,以行政刚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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