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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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7号

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

经查,西藏珠峰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审议披露2016年发生的部分关联交易事项,以及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2018年年报披露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财务数据不准确等问题。

黄建荣作为公司董事长、胡晗东作为董事会秘书、王喜兵作为时任总经理(总裁)、张树祥作为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三条规定勤勉尽责,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建荣、王喜兵、胡晗东、张树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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