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在酒店多次消费经结算-我是一名酒店的前台收银员,因工作疏忽在结账的时候把一位顾客消费的一笔餐费结算掉了(共计12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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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酒店的前台收银员,因工作疏忽在结账的时候把一位顾客消费的一笔餐费结算掉了(共计1264元)
自己处理,自己赔了。
因工作疏忽在结账的时候把一位顾客消费的一笔餐费结算掉了,按理是自己处理。
一下办法试一试:
1,找顾客说明情况,补款。
2,现在不认账了找经理说明,你少赔点。
3,打官司,太费事耗时间,不合算。
4,直接自己赔了。
讨不到餐费酒店告到法院 你猜法院怎么判
如今诉讼在酒店多次消费经结算,餐饮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各大酒楼、餐厅为了能站稳脚跟,聚拢人气,推出“人性化服务”“挂账消费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特色服务。然而,如果酒店一味为了招揽生意把关不严,很可能导致酒店的优质服务却成全了“霸王餐”。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能起到警示作用。
越城区城南某大酒店向越城区法院诉称,2014年1月10日,酒店与某保险公司签订酒店消费协议书,约定保险公司到洒店处消费可签单挂账,保险公司可享有贷记额度,但消费挂账期不得超过30天,保险公司须在45天内结清上月全部挂账款,逾期60天未结款将收取每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协议还对其诉讼在酒店多次消费经结算他事项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保险公司多次到该酒店处消费。经结算,在2014年1月至11月间,保险公司共应支付给酒店消费款39594元,但保险公司仅支付了20600元,余款18994元拖欠至今未付。酒店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立即支付消费款18994元,并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
法庭上,保险公司答辩称,根据消费协议第五条约定,公司只承认具有有效签名的消费账单,没有签名或不是保险公司单位负责人签名的消费账单,均不认可。
法院认为,酒店与保险公司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可在酒店处签订挂账消费,根据合同附表的签单人资料,双方确认的签单人为魏某和陈某,而酒店向法庭提供的餐饮账单,部分无约定签单人签字,部分非上述两人签字。对酒店提供的餐饮账单,保险公司认为没有签名或不是保险公司单位负责人签名的也不予认可,故法院也不予认定。因酒店提供的餐饮账单中,由魏某和陈某签字确认的餐饮消费金额,未超过保险公司已支付给酒店的消费款,故酒店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酒店的诉讼请求。
酒店消费后5年没有结账可以起诉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诉讼在酒店多次消费经结算,规定消费属于债权诉讼在酒店多次消费经结算,债权经过五年之久而未行使诉讼在酒店多次消费经结算,则债权消灭诉讼在酒店多次消费经结算,因此不能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