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法律法规消费者-酒店管理服务行业具体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只要是涉及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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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服务行业具体涉及哪些法律法规,只要是涉及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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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财务法规制度,是规范酒店财务行为、协调酒店同各方面财务关系酒店管理法律法规消费者的行为准则。它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完善酒店经营机制的要求建立的。它有利于酒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因此,酒店财务法规制度对酒店财务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企业财务法规制度,包括以下三个层次。" A% k. f9 e2 g8 p1 D" p, R% Y2 j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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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财务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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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是设立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进行财务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范,是财务规范体系中的基本法规,在财务法规制度体系中起着主导作用。财务通则是制定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的根据。各行业财务制度和企业内部财务制度都是在财务通则确定的共同原则与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行业与企业特点而制定的,从而保证酒店管理法律法规消费者了财务制度的科学性和系统性。/ C ^ O# D8 k- Y3 a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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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财务通则》是由财政部制定,并于1993年7月1日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通常要对以下主要问题作出规定酒店管理法律法规消费者:( P" b9 n6 N'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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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企业资本金制度。要明确企业资金供应的来源管道、各种资金的筹集方式、股票等的发行和流通办法、各类企业出资的最低限额、资本金登记制度、资本金保全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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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要明确固定资产的划分标准和资金来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的应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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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 b4 r8 G9 Q0 R" n (3)建立成本开支范围制度。要明确企业各种支出的计算方式,允许列入成本、期间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还要规范成本的计算方法。" e9 y# ^" g( R- C7 m# N
/ y( ~5 D# L1 y* D# g (4)建立利润分配制度。要规定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的标准,利润的构成,利润总额和所得税后利润中允许调整的项目,税后利润中公积金、公益金等的提留项目和提留比例,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等。* l Y3 h5 \% S9 a, J
d: l; F: G" I+ Z" ^" Q1 @ 财务通则的各项内容体现了以企业为市场主体,真正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管理要求,全面反映我国企业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的精神,并与国际财务惯例相衔接,是市场经济体制下进行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5 ~1 U' ?3 ?9 C j0 M- r
( Y: E6 X b, P; f2 H, ?# l! W6 _ (二)行业财务制度1 N' J m+ \7 ?$ Y, g6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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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通则是我国各类企业进行财务活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和规范,反映国家对各类企业财务活动最基本的要求。但是,不同行业的企业,在资本筹集、资本运用、成本与费用开支、营业收入与利润构成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为了使财务通则的规定能全面贯彻实施,还必须结合各行业的特点,制定若干具体的财务规定。这些分行业的财务规定,就是行业财务制度。, n( j9 M. D; 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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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财务制度是根据财务通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充分体现行业的特点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财务制度,它是各行业企业进行财务工作遵循的具体规定。行业财务制度是财务通则的原则规定与各行业财务活动特点相结合的产物,它在整个财务法规、制度体系中起基础作用。行业财务制度是以行业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国民经济行业可划分为工业、运输、邮电通讯、商品流通、旅游与饮食服务、金融保险、施工与房地产开发、农业、电影与新闻出版、对外经济合作等十个行业,行业财务制度也分别按这十个行业制定。由于财务通则的制定权在财政部,行业财务制度也由财政部制定,以便于保持财务通则与行业财务制度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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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独立核算的各类酒店,包括不同所有制性质、不同经营方式、不同组织形式的酒店,都应该遵守《旅游、饮食服务业财务制度》。! \+ x/ m: S2 Y/ |. \+ I* ^: s4 H
1 ~* s, F, h% ^; I) s5 L (三)酒店内部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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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内部财务制度是由酒店管理当局制定的用来规范酒店内部财务行为、处理酒店内部财务关系的具体规则,它在财务法规制度体系中起着补充作用。" {7 L4 U% n, C; b' H0 \
) Z/ X* I$ f- S7 D r 酒店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要符合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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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企业财务通则和行业财务制度的原则和规定。) I$ \0 }' H ^ } C6 y#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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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体现酒店的经营管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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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j$ E/ _) p, }0 ] (3)考虑酒店内部财务管理体制的特点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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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z: o6 C8 ?; B# q% u6 ^ l 酒店内部财务制度的制定要体现以下要求:% d) o9 g1 m d2 g) F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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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财务主体的具体范围,即明确酒店内部财务管理的级次,明确酒店内部各经营部门之间及其与酒店财务部门的关系,明确酒店与联营单位、投资与被投资单位、内部承包单位的财务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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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 i* L1 Q6 s (2)划分内部财务管理的岗位,明确相应的责任。具体包括财务管理体制的确立、财务机构的设置、财务管理岗位的设立、内部分工、各岗位责权利及其相互衔接关系。8 |# O# l! p' U6 Z
( L: K0 D ~) h2 t (3)明确财务管理的内容与方法。具体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固定资产、销售与收款、工资、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的管理与牵制办法和程序,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费用提取标准等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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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4 M" P, P5 _% @ (4)规定财务管理与内部责任单位的相互衔接关系。包括责任单位的划分、责任核算、责任控制、责任考核、责任奖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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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i7 s- m; P3 o0 {8 R (5)规定财务规划与财务评价的方法与程序。包括酒店进行财务规划和财务评价的程序、方法、时间,各经营部门在规划和评价中的职责。% l% x+ j' _) |3 X
# K8 i1 k3 v* ^/ E! f 根据上述原则和要求,酒店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资本金管理制度、资本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财务分析和考核制度等。
旅馆业法律法规有哪些
旅馆业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法律分析
旅馆是指为旅客提供住宿、饮食服务以至娱乐活动的公共建筑。旅馆类型可分为旅游旅馆、假日旅馆、会议旅馆、汽车旅馆和招待所等。法律规定住过宾馆有记录,有两种组网方式,一种是跟公安数据库实时联网的,另一种是每天定时上传数据到公安系统数据库进行比对。本地存储保留多久要看登记电脑硬盘大小和旅馆入住率,一般两三年没有问题。曾经有过犯罪记录,入住酒店是不会被公安带走的,但可能会被查。在案逃逸或网上通缉人员,提交身份证后,公安机关有权提审。若无故被公安机关带走,可以带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咨询,并清除不实犯罪记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二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4、《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
5、《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为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严格审批制度,及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几处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对烟草系统宾馆饭店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责任与追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酒店相关法律法规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2、《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等。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第二条旅游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以下简称为饭店)。
第三条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酒店管理法律法规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酒店管理法律法规消费者;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酒店管理法律法规消费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酒店管理法律法规消费者;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酒店管理法律法规消费者;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