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消费者发现餐馆酒店经营-餐厅有哪些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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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有哪些霸王条款?

快节奏生活下外出就餐消费频繁,那你有没有留意过餐饮消费时的“霸王条款”呢?比如:

一、 “本店谢绝自带酒水”、“ 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

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此条款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二、“本店包厢最低消费XX元”

点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因为该店堂公告违反了相应法律规定,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根据该办法规定,餐饮经营者如设最低消费,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本店消毒餐具收取工本费X元/套”

点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提供清洁的消毒餐具是餐饮经营者的义务,不应将这种义务转嫁给消费者,变相收取餐具消毒费用。

四、“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点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酒店经营者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该店堂告示属于免除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在店消费期间财物丢失,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如必要的人员值守、视频监控安装等,否则还是需要对消费者财物丢失承担一定的责任,并不能“概不负责”。

以上是以通知、店堂公告等方式明确告知的霸王条款,消费者在消费前应予以关注。因目前餐饮行业扫码点餐形式较为普遍,扫码点餐过程中也有可能碰到类似上述霸王条款的消费陷阱,如:默认选择收费纸巾、收费消毒餐具、有偿一次性餐具等,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擦亮眼睛。经营者上述霸王条款或隐形强制消费行为,或涉嫌违法或属于不公平格式条款,若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害又无法协商解决,可通过向消委会反映情况或拨打12315投诉举报;若产生直接经济损失索赔无果,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婚宴未满酒店最低消费

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消费者享有自主消费权,就是消费者自主决定消费的方式,消费的数量等。如有商户设置最低消费,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以依法投诉。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有没有法律明确规定餐厅雅间设立最低消费不合法?如果有,能说出法律依据来吗?详细到那部哪条?急急急!

商家设定“最低消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属于强制性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接受服务时具有自主选择的权利;《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4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反观“最低消费”,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最低消费标准这些真的合法吗?

禁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这样的一些最低收费标准真的不合法。在生活当中很多人再去到一些高级饭店里面去吃饭的时候,会发现饭店里面门口都会直接声明禁止顾客自己带酒水。认为顾客直接从外面带的酒水到饭店里面,进行消费的数额就会减少,其实酒店这样做一般也是迫不得已。为了能够赚取更多的成本,一些酒店才不得不禁止客户直接从外面带酒水。在开红酒的时候还要求向顾客收取开瓶费,这样的一些问题显然都是应该在情理之中去进行帮忙的,而不应该直接向顾客收取费用。

其实有很多消费者在面临着去饭店里面吃饭的时候,也都是因为考虑到自家的酒水特别的多,所以就会直接从家里面自带酒水。但在去到饭店门口的时候就会直接被饭店的工作人员给拦下,认为自带酒水已经不符合饭店的规定,从而必须要求顾客从店里面去进行消费酒水。其实酒水的价格也并不是特别的多,可能对于一些饭店的经营者因为考虑到本身菜品价格就比较便宜。

就是想要通过酒水当中能够赚取到一定的利益,如果顾客再直接从外面带酒水,那么吃一顿饭根本就不挣钱。再带着红酒去外面吃饭的时候要求服务员帮助客户去进行开酒也是一个很正常的事情。但如果单独要求收取消费者的开瓶费,这样对于消费者而言就会觉得是一件不能接受的事情,所谓的最低消费标准也不应该有所执行。

毕竟每一个人在饮食当中可能吃饭的量是完全不同的,如果吃的比较多的情况下就会选择多点一些菜。但吃不了的情况下,就会根据个人的喜好去进行消费。在去饭店里面吃饭,千万不要只考虑去限制顾客的消费能力。每一个人在饭店里面吃饭,都是因为凭借着饭店口碑比较好才去的,如果因为这样的一些问题收费,顾客就一定会越来越少。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包间最低消费合法吗

不合法。

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餐馆的“最低消费”合法吗?

餐馆规定的“最低消费”不合法;

侵犯消费者选择自己的权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是一种迫使消费者接受消费者接受其规定价格的行为,这是违法的。 根据餐厅规定的最低消费金额,顾客在这个地方消费,无论他们是否愿意或花费最少,并且必须至少支付经营者规定的最低金额。 这实际上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2、《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第4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成本费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为依据制定价格,应质价相符,不得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规定内容无效。故经营者不得以自己的规定来要求消费者支付最低消费额。

拓展资料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知悉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一、所谓“知悉”,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消费者在不明了的情况下有权主动询问,了解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

2,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真实记载或说明有关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不经消费者询问即消费者一目了然。

二、所谓“真实”也同样包括两层含义:

1,全面正确的有关某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既不避实就虚,也不编造谎言。

2,诚实可信不带任何欺诈情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标签: 婚宴酒店最低消费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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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顾客至上"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酒店餐饮业的经营理念是正确处理酒店经营管理与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当消费者发现餐馆酒店经营,指导酒店餐饮业进行各种经营活动的思想准则。

酒店餐饮业经营理念主要有以下4个方面。

一、服务理念

1.酒店餐饮业管理者的服务观念。

酒店餐饮业管理者的服务观念是指管理者要有为酒店的服务对象提供满意服务的愿望和意识。酒店餐饮业的服务对象既有酒店内部的员工,也有外部的顾客,还有投资者和中间商,酒店管理者必须具有以下服务观念:

1.为投资者服务的观念当消费者发现餐馆酒店经营

2.为顾客服务的观念;

3.为员工服务的观念。

2.酒店餐饮业服务人员的服务观念。

酒店餐饮业服务人员的服务观念主要表现在:

1.“顾客至上”观念;

2.个性服务观念;

3.客服互动观念;

4.顾客价值观念。

某日,一桌客人正在饮酒交谈,第一道热菜上来后口味有点咸,客人没说什么。第二道菜上来还是有点咸,客人就向服务员提出菜能不能淡一点,服务员答应了,但没有马上通知厨房,到第三道菜上来后菜仍然很咸,客人很不高兴,问服务员菜为什么还这么咸,并进行投诉。

由于各人口味不同,对菜肴出品的咸淡要求不同,同时由于厨师操作问题,菜肴出品的咸淡也可能不同。不管哪类原因,只要客人提出,餐厅和厨房都应该立即按客人的口味要求进行调整。

二、人本理念

酒店餐饮业经营中的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人为运作理念。

酒店餐饮业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人,酒店餐饮业为人的需要而存在,也为人的需要而生产。酒店餐饮业是以人为主体组成的,是依靠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也是为人的需要而进行生产的。

2.人本管理思想。

酒店餐饮业的经营实质是对人的管理和经营。在酒店餐饮业的服务生产与销售中,人(酒店从业人员)是惟一能同资本和一切生产工具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在酒店的服务运作中,人(顾客)是酒店的服务对象,酒店餐饮业服务产品是针对当消费者发现餐馆酒店经营他们的需求而设置和生产的,从服务的互动角度看他们也是生产要素。因此,酒店经营运作中应把人的管理和经营放在首要位置,对服务运作中所涉及的人进行沟通、协调和管理,尊重人的生理、心理需要和需求的发生与发展规律,尽最大可能满足顾客和酒店从业人员正当的物质、文化需求,调动和激发酒店员工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酒店餐饮业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产品,达到酒店餐饮业经营管理目的。

3.人力资本理念。

人力是酒店餐饮业最重要的资源和财富。现代社会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和决定性因素就是人力资本。教育、培训、技术推广等知识化方法和手段是形成酒店餐饮业人力资本的关键,人力资本的高低以经受教育的程度来衡量。酒店餐饮业必须通过包括对人才的发现、选拔、培养、招徕、保留等人才策略的实施和对人才作用的充分发挥,才能达到提升服务质量的管理目的。

4.全员思想。

酒店餐饮业经营目标的实现必须依靠酒店全体员工的努力。全员思想强调充分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通过员工的工作热情来促进酒店服务效率的提高,达到质量保证。全员思想是人本管理思想的具体化。

缺乏积极性的员工会无故缺勤、跳槽,更糟糕的是使酒店的服务质量低下。凯悦酒店集团的首席行政官达瑞尔·哈利·利奥纳多认为调动员工积极性的责任主要在管理者身上:

“如果说我在过去27年的服务业生涯中学习到了什么的话,那就是认识到99%的员工都是愿意把工作做好的。他们的表现如何只是他们雇主的行为的反映。当员工对工作不满时,故意旷工的现象会增多,生产率会降低,工作质量变差,人员流失率升高。”哈利·利奥纳多认为,作为酒店管理者应探讨激励理论,努力建立一支高绩效的工作团队。

5.酒店餐饮业文化与价值观。

人本管理理念实现的基本手段是培育酒店文化。酒店文化,强调酒店员工共同的信念、价值观、共同的目标理想、共同的酒店作风和酒店形象等。酒店文化把人放在第一因素来加以考虑,力图通过不同的方法来改变人的观念,调动人的积极性,实现从经济人向社会人到文化人的观念转变。

三、竞争理念

在经济发展日益全球化、国际化和一体化的背景下,国家和地区间的相互依赖程度日益加深,酒店餐饮业对市场中的供应商、顾客以及竞争对手的依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酒店餐饮业孤立经营的传统格局已经被打破,酒店餐饮业靠单一的经营和服务已不能再获得强大的竞争力。酒店与酒店、酒店与顾客、酒店与供应商、酒店与其他相关群体的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日益密切,进入了从孤立生产向协作经营、从产品型向关系型、从独立发展向互动合作的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时代。

酒店餐饮业间的相互竞争是市场经济本质特征的体现,是不可避免的市场行为。酒店餐饮业处于由竞争者、顾客、供应商构成的开放的市场环境中,必须依靠各自的优势取得利润,求得生存和发展。为争夺市场份额,酒店会与竞争同行产生冲突:为获得更多的利润,酒店会与顾客讨价还价发生矛盾:为了降低产品的成本,酒店会与供应商发生争端。更有甚者,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的影响,酒店之间的道德风险和自利行为常常导致一方不惜损害他人来获得短期利益。而为争夺市场份额而引发的价格竞争带来的最终果是酒店的“双输”。因此,竞争理念关注市场竞争的双赢效应,重视竞争中的合作伙伴关系。竞争理念强调的双赢与合作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服务主客体的双向互惠。

酒店餐饮业竞争理念认为酒店与顾客的服务交易行为应该是一种双向互惠的过程,双方都能从中得到某种利益-酒店得到了利润和名誉,顾客得到了满足、利益和价值。因此,在酒店餐饮业经营运作中,酒店必须考虑如何在经营中给顾客带来良好的心理感受与体验,在使顾客获得酒店消费的满足、利益和价值的同时创造酒店的利润和名誉。在酒店服务产品的交易中,顾客以感觉和感情杠杆作为衡量标准来衡量酒店服务产品的价格、价值和产品的吸引力。因此,酒店餐饮业除了要关注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的价格和价值外,还应关注顾客的精神需求和心理感受,给予顾客消费的满足感。这样,酒店餐饮业与顾客之间才能相互实现各自的需要与利益,获得双向互惠。

某日,几位客人到西餐厅用餐。落座后客人对服务员说是第一次吃西餐,是否可以帮助介绍一下。

餐厅服务员小钟热情地为客人从头盘、汤、沙拉、主盘到甜品做了详细地介绍,并为客人推荐了一些适合中国人口味的食品,使客人既品尝到正宗的西餐,又不至于点菜过多造成浪费。同时,小钟还主动向客人介绍了用西餐的礼节礼仪、食用常识等。客人用餐后非常感谢,对小钟说,我们今天不但吃到可口的西餐,而且还了解了西方用餐礼仪,收获非常大,你的服务非常好,下一次我们还要到这里来用餐。

2.竞争对手的良性合作。

酒店餐饮业竞争理念提倡酒店必须懂得把自己的核心能力和技术专长恰当地与其他有利的竞争资源结合,以弥补自身的不足和局限,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酒店餐饮业应与竞争对手、顾客、供应商等建立良性的合作关系,以实现互惠互利的双赢效应。

酒店餐饮业与竞争对手的合作是一个互惠互利的过程,双方的竞争力都能得到加强。合作各方可以充分利用资源互补的优势,联手开发新产品,共同组织和开展服务项目和活动;相互传递市场信息,互通客源和营业信息,并且通过制定相互制约的条款和共同遵守的合约,联手抵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供应商的伙伴关系与反向支持。

酒店餐饮业的经营不仅与消费者、竞争对手有关,在一定程度上也受供应商的制约。供应商作为酒店产品链的上游方,不仅向酒店提供产品,也影响到酒店服务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提供。作为酒店的合作者,供应商的供货价格、供货能力、供货质量就直接影响着酒店服务产品的价格、服务速度、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因此,酒店餐饮业应与供应商结成利益共同体和伙伴关系,应对供应商提供反向支持与服务。

四、创新理念

酒店餐饮业经营创新是指在市场需求和酒店经营目标的指导下,对酒店服务产品的生产作系统进行不断完善、改进、革新的过程。酒店顾客的需求总在不断地变化,科学的革新也推动着新产品、新需求的产生以及新产品生产与需求形式的变化。酒店餐饮业要可持续的发展,必须要根据消费市场的需求进行革新。因此,酒店餐饮业经营的创新理念强调酒店服务组织形式、酒店服务生产动作体系必须要根据酒店发展战略、经营目标和动作实践不断创新,以保证酒店的可持续发展。

从创新的程度上讲,酒店餐饮业创新既包括整体的、系统的创新,也包括个别的、局部的服务生产和管理环节的革新。从创新的内容层面讲,酒店餐饮业创新可以分为观念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与服务管理创新。其中,观念创新是一切创新的先导,技术创新是其他创新的动力和支撑,产品创新是酒店创新的最终目标,而产品创新需要市场创新来提供实现价值的舞台,服务管理创新是创新体系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行的酒店只有通过管理创新才能使各项创新处于有机的动态协调发展状态。

在饭店吃饭丢了东西,饭店有责任吗?

法律分析: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经营者都必须对顾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承担保管义务。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餐馆吃饭时财物丢失,只要餐馆经营者尽到了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店主不存在过错的,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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