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消费警示-重庆希尔顿等五家酒店遭摘五星级牌照,给了其他酒店哪些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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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重庆希尔顿等五家酒店遭摘五星级牌照,给了其他酒店哪些警示?
- 2、旅游消费警示:签订旅游合同应注意什么
- 3、什么是酒店黑名单?请知情者详细介绍 谢谢
- 4、有些酒店或饭店里出现“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有什么依据?
- 5、三亚:已调查坐地起价酒店,将顶格处理!给行业带来了哪些警示?
- 6、有谁有关于食品安全的警示语?
重庆希尔顿等五家酒店遭摘五星级牌照,给了其他酒店哪些警示?
建立问题台账,落实责任人,建立星级酒店长效管理机制 以十足的准备迎接对全市所有星级酒店开展的暗访。
在噪音指标的客观测评方有五间酒店的夜间分贝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然而房间遮光性方面,总共有十一间测试酒店遮光相对不严密,影响了住客睡眠 。
酒店中最影响消费者睡眠质量的,就是噪音。为了能更客观准确地模拟消费者感受,空调温度统一设定为25度,并参考国家标准GB,3096-2008《生环境质量标准》,分别在床面积整体房间两个区域选取测量点离地面高度1.5米,用来反映消费者睡觉时酒店内整体生环境所承受的噪音。
经过测试显示,广州新天希尔顿酒店,广州中心皇冠假日酒店,广州花园酒店,深圳福田香格里拉酒店,和深圳温德姆至尊酒店,夜间分贝超过40分贝,超出了国际生环境质量标准中环境功能区域夜间噪音不应超过40分贝的限制。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发布公告,宣布了五家饭店区域取消五常处理,对11家饭店予以期限整改,12月的处理,根据公告表示,这部分酒店在近期文化和旅游组组织开展的暗访调查中,被发现严重的卫生和消防安全问题题,服务不规范问题突出,取消星级的酒店,有天津燕园大酒店,天津滨海假日酒店,上海裕景大酒店,重庆希尔顿酒店何重庆,典雅戴斯国际大酒店。
旅游消费警示:签订旅游合同应注意什么
随团旅游,签订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审查合同文本。每个省都有统一的“旅游合同文本”,每个合同上面都标注省份。
二,必须关注的要点。外出旅游,最重要的是“食、宿、交通以及门票、服务”等内容。游客需要关注的是:一,用餐标准,包括每天早、中、晚的标准;二,住宿标准,普通房间,可以住宿旅馆的3-4人间,或不带卫生间的两人间;如果住宿星级酒店,必须是双人独立卫生间,房间应备空调、卫生间应有喷头、浴盆以及一次性牙膏、牙刷、肥皂;三,交通标准,飞机票应为经济舱,火车票可以是硬座或硬卧,主要在于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时的规定。景点交通,可以是无空调的汽车、也可以是有空调的汽车,也在于旅行社与游客签订合同时的规定。乘坐轮船应当是带有铺位的三-四等舱。景区交通应包括接、送站;四、景点门票,一般随旅行团旅游,旅行社负责景点的大门票,而景点里面的小门票应由游客自己负担;五,导游服务,导游员除了随团以外,还应提前介绍景点的安全状况以及注意事项。在游览时,遇有可能伤害游客的地方,导游员有提示或警示游客的责任。六,旅游保险,外出旅游游客应享受两个保险,一是旅行社责任保险;二是意外伤害保险(这个保险有个人购买)。
三,签订合同时,应当详细了解上述标准中的具体内容,另外,应特别问清楚以下几个问题:1、一共包餐多少顿?;2、住宿是普通旅馆还是星级酒店?是几星酒店?3、交通应知道是乘坐飞机,还是乘坐火车?若乘坐火车应弄清是硬座,还是硬卧?轮船是什么舱?等等。4、还应问清有没有购物,等等,总之,要详细审查合同,以免发生争议。
什么是酒店黑名单?请知情者详细介绍 谢谢
有好几种黑名单。
1、酒店之间有一个人员黑名单。一个酒店的员工的表现行为如有不好的地方,被辞退。其他酒店也不会录用。
2、当地职能部门认为条件不合格的酒店餐馆,列出一个清单,给旅游者以警示
3、酒店对来酒店消费的客人做的黑名单。警示其他酒店此客人有过不好的消费行为。
有些酒店或饭店里出现“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有什么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各项基本权利。而企业作为经营者也享有合法的经营权,有按照自身的经营理念来运作日常管理活动和面向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自主权利。
酒店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来此消费的消费者,目的是为所有消费者创造一种文明有序的良好消费环境。该做法在行使经营权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人们作为选择在该店的消费者,就应尊重该店一贯形成的文化氛围。
例如穿着虽为短裤、拖鞋,但干净整洁,不属衣冠不整之列,酒店不应该将其拒之门外。但酒店的这种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只是违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酒店根据他们的经营习惯和进入者衣着情况,指出其衣着不符合该店要求,同时请其改时间再来。这种做法在言语、动作上均不构成对人格的侮辱,所以构不成侵权。
三亚:已调查坐地起价酒店,将顶格处理!给行业带来了哪些警示?
受到三亚疫情的影响,有很多外地来的游客没有办法回家,只能滞留在三亚,然后三亚回杭州推出了半价住酒店的活动,降低大家长期在这里居住的负担。毕竟酒店的东西偶尔住一住可以,但是一直住的话成本确实是比较高,然后就有酒店开始坐地起价。
坐地起价就是说原来300块钱一天,现在涨到1200块钱,然后给你半价600块钱,因为商家觉得现在那么多的游客都留在这里,我卖的贵,你也没得选择。你可以不住吗?你总不能住露天坝马上卖的贵你也没办法,毕竟房源确实是很紧俏啊,所以在这种背景之下,商家选择铤而走险。官方号召的半价活动确实是参与了,但是提前涨4倍的价格,然后再将一半,那不还是涨两倍吗,同样还有的赚,还符合了官方的政策。
但是这酒店被举报了,举报之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及调查部门对酒店临时涨价、坐地起价的事实,认定清楚顶格处罚,给其他行业经营者,也提了个醒,落地起价,行不通,现在不是以前了,不是以前你卖的多贵别人都没办法,现在人们的法律意识很好的,你坐地起价,那你就是违反了市场监督规则,那我就要举报你。以前人们只觉得人家东西就卖那么贵,你愿意买就买买,买不起你就别买,没办法,时代不同了。
但凡是一个大的品牌,它一定是注重品牌的信誉力的品牌在大家心中的认可程度,赚钱是长久的事情,不是一时的事情,这品牌只要想长远经营下去,它都不会搞这种坐地起价的活动,因为品牌形象很重要啊。如果大家外出的时候发生了某些意外,需要这个地方长期停留,酒店非但没有坐地起价,反而给了大家优惠,降低大家的居住负担,那是想这样以后大家再来这个地方或者去全国任何一个地方,肯定是优先考虑这个品牌。因为我对这个品牌有好的印象。这才能长远经营下去,坐地起价会导致品牌的信誉率越来越差。
有谁有关于食品安全的警示语?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节 食品销售
第三节 餐饮服务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 (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 (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 (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 (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 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 (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 (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发布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 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发布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发布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发布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 (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新闻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发布。
第二十六条 (信息发布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 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 (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 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 (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第三十三条 (出厂检验)食品生产者生产的每批食品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不具备检验条件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真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诊断功能的用语。
委托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