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建筑垃圾处理费怎么收
微信号
KTV115116
本文目录一览:
建筑垃圾处理费怎么收
建筑垃圾清运费标准按不同功能区域收费是不一样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住宅和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其他类型的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规范其价格行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全省相应等级的基准价标准。该标准分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以及办公写字楼三种类型,每种类又分为四级基准价。其中,高层住宅物业收费最高为1.50元/平方米·月,而未实行社会化物业服务的全省公共机构物业及原房改房的物业服务收费可参照。
扩展资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2005年颁布的一项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该规定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农村垃圾清理费收费标准
一、农村垃圾收费标准
在这个问题上,有专家表示,对农村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是大势所趋,必将得到落实推行下去。但实际上,它所产生的负担也必须得到解决。
目前,许多城市每月为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例如,重庆从2004年开始收入,每月每户8元;北京的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3元,每户每年30元的清运费。广西柳州每户每月7.5元。
因此,专家表示,为解决农村垃圾处理资金问题,农村垃圾处理可以向城市学习,实行生活垃圾收费。这个垃圾处理费肯定不会太多。参照大城市的标准,再者考虑到农村人口的收入水平,这个费用一定不会高于城市。
现在,除少数村外,其他农村还没有收取垃圾处理费。但是,已经有一个省已经将农民垃圾处理费收集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
对于农民来说,只要能够真正处理当地的垃圾并确保农村的环境卫生,收费并不是不可以的。但毕竟农民的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小编真的想要说,收费标准还是越低越好。
二、国家政
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4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激励机制。积极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对非居民用户推行垃圾计量收费,并实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等政策,提高混合垃圾收费标准;对具备条件的居民用户,实行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加快推进垃圾分类。鼓励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市场化运营,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环节,实行双方协商定价。
(三)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在已实行垃圾处理制度的农村地区,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户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促进乡村环境改善。
(四)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按照补偿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综合考虑区域内医疗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总成本等因素,合理核定医疗废物处置定额、定量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机构协商确定。加强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处置成本调查,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综上所述农村垃圾收费标准,现在我们的生活环境已经被垃圾污染得很严重,大家一定要多多注意垃圾分类这个问题,保护身边的环境,从我们做起,从每一件小事情做起。2024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鼓励各地制定促进垃圾协同处理的综合性配套政策,支持水泥、有机肥等企业参与垃圾资源化利用。
法律依据:《全面建立垃圾收费机制》第一条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2024
一般情况下,在对配套设施完备,已经具备条件的用户,应该实施垃圾计量收费,并对垃圾进行分类,与制定垃圾差别收费等政策。如果属于可以进行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是对于从来不分类投放垃圾,产生有害污染的居民,可以提高收费标准。企业排出的污水,可以通过各地不同的标准来制定收费的种类,以及收费标准。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以及价格标准。
《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第三条 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生产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贩收费对象,采取措施,鼓励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
城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1、城居民10元每户每月,流动人口2.5元每人每月;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每人每月或180元每吨;
3、商铺0.75元每月每平方米,餐饮业1.5元每月每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每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每吨;
5、其他收费标准,垃圾处理费一般指,居民需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
但是各地的收费标准也都不一样,具体要以各地污染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垃圾收费标准
1、城(镇)居民10元/户.月;流动人口2.5元/人.月。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1.5元/人.月或180元扮桥裤/吨。
3、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
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垃圾量180元/吨。
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垃圾日产生量:
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日产垃圾量0.005
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日产垃圾量0.01
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日产垃圾量0.05
0.99吨(含0.99吨),厅简每月180元。
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
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
垃圾处置场(填埋)的处置费收费标准60元/吨。焚烧发电厂的处置费收费标准90元/吨。
粪便属于生活垃圾,粪便清掏清运消闹处置费180元/吨。
建筑垃圾(单位、居民改扩建装修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150元/吨。建筑工程类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程序申报另行制定。
建筑垃圾处理收费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建筑垃圾清运费可按面积或户型来计收,具体标准为:按面积计收,每平方米一般不超过3元。 按户型计收100平方米以内小户型,每户一般不超过200元;101—150平方米的中户型,每户一般不超过300元;15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一般不超过500元。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