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等级-警员的等级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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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警员的等级怎么划分?
- 2、警察分为哪几个等级
- 3、警察等级
- 4、警察的等级?
- 5、警察的警衔级别
警员的等级怎么划分?
警员警察等级的等级划分如下: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学员警衔
警察等级我国的警衔主要划分警员级、警司级、警督级以及警监级四个级别。学员警衔是警院学生佩戴的一种,是广泛用于全国各地的司法院校和警察学校的学生。
那么学员警衔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毕竟很多警院毕业的学生不一定会从事警察这份工作。接着是见习警官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已经成为正式的人民警察,只不过还在实习阶段,还有一种就是辅警或者协警,简单理解就是临时工作人员而已。
警察分为哪几个等级
人民警察警衔设五等十三级。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警衔是区分人民警察等级、表明人民警察身份的称号、标志和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授予人民警察警衔警察等级,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一、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警察等级: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警察等级: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警察等级;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二、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
2、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
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
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一)总警监、副总警监;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警察等级
各个级别警察的具体职务:
中国大陆警方按照警衔来划分,分成5等13级。
1、总警监,全国就3人,统领全国公安、武警工作。
2、副总警监,是公安部副部长们。
3、一级警监:公安部、司法部正局级,省厅、局厅级,一般为省级警察的1号领导,统领全省公安工作。
4、二级警监:公安部、司法部副局级,省厅、局副厅级 ,一般为省级警察的副职领导,协助公安厅长的工作,分管相关警察业务工作。
5、三级警监:省厅、局单位正处,地市局局长,统领一个地区的公安工作。
6、一级警督:省厅、局副处、正科,地市局副局,大部分的中小地市公安一把手都是这个警衔。
7、二级警督:省厅、局正科、副科,地市局处级,一般为公安的中层领导,以上警衔的警察一般都是领导警察的“官”。
8、三级警督:省厅正科级以下,地市局处级以下,一般民警有的靠年限,最高也能到这个警衔。
9、警司,_各级别科员,一般警察,大部分的基层民警是这些人。承担着比如接待报案人员,拘留嫌疑人,通知家属认尸,陪同认尸,举证调查,以及问讯等等。而领导一般不直接干这些业务。所以,中国大陆警察的中坚力量是这部分人。
10、警员:刚刚进入警察队伍的年轻人,以及在警察学校上学的学员 。
警察的等级?
中国大陆警察的等级分为五等十三级,最高级别为总警监;最低级别为二级警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七条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
(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五)警员:一级、二级。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第五条 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警察的警衔级别
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二)警监:一级、二级、三级;(三)警督:一级、二级、三级;(四)警司:一级、二级、三级;(五)警员:一级、二级。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授予。
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学校毕业和从社会上招考录用担任人民警察的,或者从其他部门调任人民警察的,根据确定的职务,授予相应的警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一)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二)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三)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四)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公安部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警司、警员由公安部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