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食品销售非现场消费-怎么理解餐饮业的非现场消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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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怎么理解餐饮业的非现场消费呢?
- 2、经营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 3、销售非现场制作食品税率
- 4、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应怎样缴纳?
- 5、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怎么理解餐饮业的非现场消费呢?
酒店食品销售非现场消费你好酒店食品销售非现场消费,就是之前已经制作好可以用于之后销售酒店食品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酒店食品销售非现场消费,而不是当场制作销售的
经营旅店业和饮食业的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应该应营业税和应增值税的业务分别核算,该缴营业税的缴营业税,应增值税的缴增值税,看你的营业执照,如果是单纯的旅店和饮食,小量的有点非现场消费我想也就算了,税务也不会去查你,如果量多的话就另作打算吧
销售非现场制作食品税率
一、正面回答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规定,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
二、分析
销售货物一般情况下是17%,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实质性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适用6%税率需要特别注意根据2016年12月30日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中明确,上述外卖食品是指企业实质性参与了生产、加工过程的食品,即通俗说就是自制食品外卖才适用6%税率,否则属于经销兼营行为,按照外购货物确认适用税率17%或11%。
三、销售的注意事项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应怎样缴纳?
2011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62号公告本着税收法制和“据实”征收的精神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也就是说只要是销售不在现场消费的食品一律征收增值税,不再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中规定的区分是否是通过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来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处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补充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需要指出的是,在总局发了62号公告和17号公告之后,税务总局给广东国税百胜公司批复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233号)依然有效,百胜公司的送餐业务依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这应该属于一个例外吧。
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是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中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申请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但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增值税后,餐饮业无论是现场消费还是非现场消费,均不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连续12个月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必须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这个时候,如果现场消费与非现场消费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当然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中的规定。该文件规定,认定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全面营改增之后,已不存在非增值税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公告虽未明文废止,但其引用的依据已经失效。因此,餐饮业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适用17%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