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消费者权益保护外文文献-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的外文参考文献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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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制度的外文参考文献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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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在某百货购买一件纯羊毛大衣,售价1280元.商店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穿了三天后衣服起满毛

球,于是到市质量监督检验:鉴定结果证明羊毛大衣所用原料为100%晴纶,张女士到购买衣服的百货店要求

退货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商店营业员回答:当时标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再说店内该柜是出租给

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借柜台的费用尚未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已倒霉。

请问:

(1)商店(经营者)违反了我国消费权益保护法的哪些内容?

(2)商店对张女士应负哪些责任?

推荐答案 1、商店表明“换季商品、概不退换”,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经

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其他责任的,应

当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三包”是消法对商品经营者的强制性规定,商品经营者无权单方面声明免责,本案中商店规定“概不

退换”显然违法。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柜台租赁期满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

、柜台的出租这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可

见,柜台出租者应当对其出租的柜台商品质量承担责任,这是法律的强制拟制,是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的特殊保护,本案中,商店抗辩认为“店内该柜是出租给个体户的,现在他已破产,租柜台的费用尚未

付清,人也找不到,你只好自己倒霉”显然不能成立,其应当赔偿消费者张女士购买假羊毛大衣的损失。

翻译:

The very fact that in a department store to buy a pure wool coat, priced at 1280 yuan. Shop marked "seasonal goods, shall not be returned," wearing clothes three days after the expiration of the hair bulb, then to the City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identification results show that wool materials used to coat 100% acrylic, Ms. Zhang to request the return of department stores to buy clothes and compensation for the losses, the store salesperson answer: it was marked "seasonal goods, shall not be returned" to say inside the cabinet is leased to individual households and now he has been bankrupt, has not paid the cost of renting the counter, people can not find, you have to own luck.

I ask you:

(1) store (operator) in violation of consumer rights protection law in China What?

(2) Which store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very fact?

Recommended answer

1, the store that "seasonal goods, shall not be returned," in violation of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Three, the operators provide goods or services, shall, in accordance with consumer agreement or to undertake repair, replace or return or other responsibilities, shall perform and should not be unreasonably delayed or refused. "Three" is the elimination method, the operator of the mandatory provisions of goods, commodity management has no right to unilaterally declare exemption, in this case the store provides, "shall not be returned," is clearly illegal.

2,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stipulates that "consumers in the trade fair, lease counter to purchase goods or services, their legal rights are being infringed may apply to sales or service person for compensation. Fairs are over, or lease of the counter expires may apply to the trade fair organizers, the rental counter that claim. trade fair organizers, the rental counter after paying compensation, the right to recourse against the vendor or service provider."Thus, the counter of their rental lease shall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quality of goods counter, which is a mandatory legal fiction, is the weak position of special protection of consumers, in this case, the store counter that" the cabinet shop was rented to the self-employed , and now he is bankrupt, the cost of the counter has not paid rent, people can not find, now you have bad luck, "clearly can not be established, which should compensate consumers very fact that the loss to buy fake wool coat..

外文文献翻译 急用

Recently, advertising, as an influential social system, which integrates the content of mass media has been playing a key role in people’ viewing the world. Many educational policies and popular elements are involved till today, so what makes advertising so powerful?

如今,广告,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社会系统,结合大众媒体传播的内容在人们认知世界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到现今还包括很多教育方针以及流行元素,所以是什么使得广告如此强大?

Jean-Baudrillard, a great French thinker remarks that the mass may be provoked by others in such social activities as consumption, working, shopping and so forth, and then they may feel hostile to each other. Thus, the mass will turn to be indifferent with any information involved.

Jean-Baudrillard,一位法国伟大思想家,强调大众可能被其他一些社会活动驱使,比如消费,工作,购物,这时,他们可能对于选择什么很犹豫。于是,大众因为接受的任何信息而变得一样。

It seems that the society disappears from the earth, consequently rankings, feelings, forms of culture; especially the borders of media between facts themselves also come to “the battle”. (Jean-Baudrillard, 2006:102) As for this point of view, this challenges the sureness of today’s media.

似乎社会从这个地球上消失了,因此等级,感受,文化形式;尤其是媒介与事实的界限也到了低限。(Jean-Baudrillard, 2006:102)因为这个关键点,发起对如今媒介的挑战。

In effect, the current advertising is broadening people’s social space and brings people some disciplines and styles of life. But a lot of negative effects come after advertising gradually become far from the communication with people and make people hard to comprehend

事实上,如今的广告遍布人们的社会空间以及致使人们得以锻炼和规范生活。但是很多消极影响随即产生,广告渐渐使得人们疏于交流以及难以理解

The American historian D.M. the baud said that in terms of the macroscopic, advertising has intense impact on the society, which can be compared with the influence caused by the school and church with long history. It can force people to form the fondness of norm for advertising with power.

美国历史,D.M.说过就macroscopic而言,广告对我们的社会有很大的影响,可以跟有悠远历史的学校和教堂产生的影响比较。它可以强迫人们形成对广告的力量的喜爱的准则。

Now advertising has become the strength to control various systems in the society.(胡曙中,2004:280) actually, some advertising lead people to enjoy their glamour of rhetoric feature. Take today’s electronic advertising for example, what attract people are the so-called super stars and elegant rhetoric features so people can just remember a moving story instead of the product.

如今广告已经发展壮大到控制社会上的不同种类的系统。(胡曙中,2004:280)事实上,一些广告引导人们喜欢他们角色的魅力。就拿如今电子产品广告来说,吸引人们的是所谓的明星以及诠释的角色,所以人们只记住了一个感人的故事而不是产品。

According to the Cultural Imperialism and the Third World cultural ideology of consumerism” products and service advertising, most of them are related to consumption instead of the process of production. We can clearly realize that advertising mainly focus on the effect of persuasion. It is safe to say that there is no advertising, there is no life.

根据帝国主义文化和第三世界文化对消费者权益意识形态,产品和服务广告,大多数都取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而不是生产过程。我们能清楚地意识到广告主要作用于影响说服。可以很安全地所这里没有广告,没有生活。

It is said that a child, at the age of 16 in America falls victim to ten thousand pieces of advertising. For sake of this, we have to realize the negative effects of advertising. Nowadays, advertising seems opposite to the product itself. It sounds good in various rhetoric features but confusing in reality.

据说在美国一个16岁的小孩减少千分之一的广告受害者。为了引以为戒,我们必须意识到广告的消极影响。如今,广告似乎对立了产品本身。有利于塑造各种角色,但混淆了实质(产品)。

From all of these we can draw a natural conclusion—we have to make deeply self-examination in terms of the negative effects caused by rhetoric advertising. The advertising like this, for example, may put thousands of women and girls into trouble, “disillusioned with life, love, and marriage?” “You need helping phone me and the savior gives his phone number to his sheep.”(石定乐,2006:75) 通过上述所有论述我们可以自然得出结论—就主题不分的广告的消极影响方面我们必须深入自我测试。像这样的广告,比如,可能给成千上万的妇女和女孩带来麻烦,“生活,爱情和婚姻的错觉?”“你可以向我求助,救世主提供他的电话号码给他的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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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消费者权益参考文献 论文上要写参考文献 给我几个现成的参考一下 要10个以上

参考文献酒店消费者权益保护外文文献

[1]王启云.保护消费者权益,关键在于强化政府部门监管. 《消费经济》 PKU CSSCI -2008年4期

[2]杨慧.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消费者权益酒店消费者权益保护外文文献的保护.《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07年4期

[3]杨慧.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对策.《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4期

[4]王德山酒店消费者权益保护外文文献,吕雁华.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中国市场》.2009年13期

[5]张天胤.浅析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商场现代化》.2009年18期

[6]杨辉.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审视及启示.《标准科学》.2009年3期

[7]任书体.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和谐.《中国商贸》.2010年19期周宇杰酒店消费者权益保护外文文献

[8]刘瑛.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现状问题分析.《前沿》.2010年12期

[9]马远俊.消费者权益救济方式的创新——小额消费诉讼机制的构建.《理论月刊》.2009年12期

[10]王剑锋酒店消费者权益保护外文文献,韩赢.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威胁与保护.《中国商贸》.2010年12期

毕业论文:论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因此侵害人对损害结果并不负全部责任,只是按情况分担部分责任。如:消费者陈某购买的燃气热水器使用时发生爆炸,正在洗澡的小孩受到惊吓,没有造成其它财产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受理此案后认为,对于消费者来说,一年多来他一直使用该产品,表明已具备了使用该产品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爆炸时也无明显的使用不当。对于产品生产者来说,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通过了质量认证,难以认定为缺陷产品。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考虑双方的经济实力和损害程度,依据公平责任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生产者向消费者赔偿2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二、技术性服务类纠纷的调解

在日常受理的投诉中,技术性服务类侵权的投诉正日愈增多,这类因技术性服务引起的侵权行为不同于常见的夸大故障、偷换原配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服务类侵权,侵权的方式和方法具有很强的隐秘性,不易察觉。如:消费者张某于前年购买某品牌微机1台,并与厂家在本地的指定维修商取得联系,每半年进行一次免费上门维护保养。在最近一次维护后不久,电脑芯片烧坏。请教专业人员后,发现是因维护人员故意调高了某技术参数,致使芯片寿命缩短(因该品牌零配件更换只能在该维修点进行,维修点可从中获利)。消费者对其维护服务质量提出置疑,要求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此,维护人员擅自更改产品技术参数,使消费者更换本来不需更换的零配件以牟利,造成消费者利益受损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维修合同和维护卡的填写、发放,在事实上已建立起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因此消费者也可以根据《合同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维修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全新电脑芯片,并承诺该电脑芯片三年内出现质量问题均免费进行更换。

三、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保护

时下,很多商家、酒店都争相举办买一赠一、打折销售、购物抽奖、消费赠卷等活动,以期达到促销的目的。但在举办活动时,都宣称自己拥有最终解释权。商家宣称得天花乱坠的促销,在“最终解释”却大打折扣。如:陈先生到某商场购物,商场正在举行购物抽奖活动,陈先生一时高兴也跟着买了许多东西参与抽奖。很幸运,他中了头等奖,奖品是一台电冰箱。当他前去兑奖时发现,奖品竟是一台旧电冰箱。他找商家理论,得到的答案是“我们又没说作为奖品的电冰箱就是新的,这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是我们商场”。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商家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是冲着优惠条件去购物的,结果优惠却是打折的,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再者,商家行使自封的“最终解释权”,实质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根本无从知道“最终解释权”下商家许诺的优惠究竟是什么。消费者发生消费行为后,与商家之间便与形成一种合同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双方都有解释权,但最终解释权应该由最终的解决部门司法机构行使。因而,责令商家需按宣传承诺兑给陈先生全新冰箱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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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思考

一、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几点不足

1、 关于消费者的定义

关于消费者的概念,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1978年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对消费者的概念曾作了界定,认为消费者是指“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为调解消费纠纷带来一定程度的困难,并可造成司法混乱。如:武汉一位消费者购买了10多个随身听,怀疑是假冒名牌产品,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一次购买如此多的产品显然不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判决原告败诉。法官在当地报纸上撰文认为,一次性购买商品数量太多可以推定为不是消费者,并特别指出,向有关专家咨询后,专家也持这种观点。笔者认为,这样推断是不科学的。如果公民为了馈赠好友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分期分批购买同等数量的随身听是不是消费者?如果公民代朋友购买是不是消费者?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这种“行为目的性”的规定,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它基本上成为经营者抗辩消费者权利、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经常性理由。该规定在逻辑上会推导出经营者有审查公众为何“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权利:在诉讼上会导致当事人要证明其为什么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行为目的性”的规定应该淡化,可修改为“公众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2、 关于“企业”一词的使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笔者认为,该规定未涵盖企业以外的经营者的分立、合并问题。原企业分立、合并后,新变更的经济组织并不一定就是企业,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因而应把该规定中的后一个“企业”一词改为“经营者”。

二、 入世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多年来,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和大力支持下,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消费者权益行政保护力度不断加大:“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家喻户晓,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大大增强: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已经成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支重要力量:消费者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不断扩大。一个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团监督和舆论监督四位一体、协调互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机制正在逐步形成。但“入世”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入世使我国的消费者面临更大的选择空间、更多的消费方式和更新的消费理念,涉及进口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的纠纷将会更多。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及时应变,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先进的方式、方法和观念来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于行政、司法机关来说,以下几方面急需突破:

1、 质量纠纷的举证责任问题

商品安全与质量保证是市场交易的中心,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有时候由于客观上的限制,消费者举证是很困难的,与经营者相比,处于明显的弱势。这种时候,笔者认为,行政、司法机关可以适当采用举证倒置的做法,即由被诉人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侵权。

2、 小额纠纷问题

目前,我国消费者的绝大部分投诉都属于小额纠纷。许多国家制定有小额纠纷特别程序法,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节省人力物力。我国对于小额纠纷,人民法院是采用一般诉讼程序处理的。笔者认为,对于小额纠纷,应尽可能适用简易程序,同时发挥社会上调解组织、民间团体、社区组织的作用,力求这类简单纠纷得以简易快捷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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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公益诉讼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代表诉讼的代表人必须是案件当事人,因而未承认消费者组织代表消费者诉讼的能力。笔者认为,扩大消费者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在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授权和法定程序,确定消费者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法律地位,对违反法律、侵害消费者权益、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

三、 网上购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以其快捷、方便、高效、成本低、可进行“全球性”和“全天侯”交易等巨大优势而赢得众多企业和消费者的青睐,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无疑,电子商务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种全新的购买方式。但是,目前我国网络信息流、物流、资金流制度及相应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为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以适应电子商务监管需求。

1、 以法律的形式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

在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以立法的形式规范电子商务行为,明确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格、市场经营行为、组成方式等,使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被投诉对象的条件。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电子商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地位,明确电子文书的法律效力和确认方式,明确网上交易行为的确认程序、支付程序、退货或者换货的程序、商务网站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责任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以及发生跨国消费纠纷时应适用的法律。商务网站要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生产者的准确信息,以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

2、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商务认证体系

由于电子商务在网上交易时各方通常互不见面,具有较大的潜在风险,因而需要一个比传统商业模式更加完善的身份认证体系。因此,必须建立起一个专门的全国性的认证体系,超脱、权威、公正地开展电子商务认证工作,确认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身份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3、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和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

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投诉中心,受理全国范围内的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投诉,并根据消费者提供的被投诉企业的有关信息,将受理的消费者投诉案件转交给被投诉企业所在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由其代表消费者向被投诉企业求偿,并围绕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被投诉企业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之后,再将处理结果通过网上投诉中心反馈给消费者,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果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受到侵害,消费者在明确投诉对象后,还需要掌握更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投诉或者起诉。因此,建立全国联网的“经济户口”数据库变得十分迫切和必须;同时,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已经使这一设想成为可能并且可行。

总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无论是改革开放还是加入WTO,无论是发展生产力还是发展先进文化,归根到底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用“三个有利于”和“三个代表”的标准衡量法律、政策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的全面发展和实现。对消费者权益加大保护力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在立法上要体现出前瞻性,以能及时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另一方面在立法政策倾向和救济手段上,需进一步向保护弱者――消费者利益方面倾斜,以便消费者利用各种救济手段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你能采纳, 好不容易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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