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消费最新规定-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旅客在酒店享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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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旅客在酒店享有哪些权利?
旅客在酒店享有保障安全权酒店消费最新规定,知悉真情权酒店消费最新规定,自主选择权酒店消费最新规定,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接受教育权(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酒店消费最新规定的知识酒店消费最新规定的权利),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
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结社权。
可限制高消费入住酒店
修订后酒店消费最新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详细规定了被法院依法 限制高消费 的人群以及被执行人不得产生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法院限制高消费的具体内容如下酒店消费最新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 员、 实际控制人 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人大代表经常出入酒店消费是违犯什么纪律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
经常出入酒店消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中的第8条要厉行勤俭节约。
2012年12月4日酒店消费最新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1、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酒店消费最新规定;
2、要精简会议活动;
3、要精简文件简报;
4、要规范出访活动;
5、要改进警卫工作;
6、要改进新闻报道;
7、要严格文稿发表;
8、要厉行勤俭节约。
“八项规定”从这一时刻起,成为13亿中国人生活中一个占据了重要位置的特殊词汇,成为中国共产党重塑党风政风及至整个社会风气的利器。
酒店涨价多少算违法
酒店涨价超过物价局规定的算违法。宾馆、酒店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不正当价格行为有: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3、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第十五条 各类中介机构提供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院限制高消费有哪些
限制高消费是指被执行人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同时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下述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酒店消费最新规定;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酒店消费最新规定;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酒店消费最新规定: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