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某酒店就餐结账时-家里新开了个饭店,很多客人结账时要求抹零,该怎么解决这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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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家里新开了个饭店,很多客人结账时要求抹零,该怎么解决这种问题?
- 2、餐厅就餐时你遇到过哪些“强制”行为,你是怎么做的?
- 3、2018年法考主观题解析
- 4、如何应对餐厅强制最低消费?
- 5、我是在酒店做收银,然后客人来吃饭,结账的时候说第二天来付。第二天没来付怎么办。可以告他吗
家里新开了个饭店,很多客人结账时要求抹零,该怎么解决这种问题?
家里新开了个饭店,很多客人结账时要求抹零,该怎么解决这种问题?销售既是一门科学,也是一门艺术,说它是科学,是因为无论是销售什么产品都是有一些规律可循的,说它是艺术,是因为我们面对的客户千差万别,什么样的需求都有,什么样的心理都有,所以也必须因人而异,灵活的变通。
就消费者而言,普遍具有占小便宜的心理,或者是不想被别人宰的心理,所以要求打折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特别是在餐饮业,而餐饮业的毛利率的还是比较高的,适当打折赢得稳定的客户群是可以实现的。所以根据这样一个规律,很多的商家会把产品的价格标得更高,然后再去明确给消费者提供折扣,比如服装业,还有白酒等行业都非常普遍,现在很多的白酒产品都是买一送一,买两箱送一箱的活动,服装产品从新品上市第一天起就开始打折,就是利用的这样一种心理。消费者虽然并没有少花多少钱,但是从他的内心感觉到是合算的。题主所遇到的客户要求打折,必须非常高兴地说:您能喜欢我们的烧烤产品,是我们的荣幸,肯定要打折,希望下次再来,并给予抹零或一定折扣。
遇到过一个酒店,一直坚持对于消费者消费的菜品的价格给五折的优惠券,下次再来的时候就可以凭券对菜品进行五折抵扣,虽然看似损失,实际上却让消费者非常的稳定。消费者拿在手里的消费券,虽然并不是他们自己的钱,但他们还是感觉再吃一次能够把它用掉就非常的占便宜。这样就维持了非常稳定的客户群,还提高了客户再次光临的次数。
但对一个以食品为主的店面来说,除了类似的活动,最根本的还是要有过硬的菜品和质量,否则再做活动、再便宜消费者也不会来第二次。而且餐饮业还有一个特殊的情况,就是很多的菜品虽然质量很好,很有特色,但是消费者吃得时间长了,就会有吃腻感觉,所以最好能够及时的调整菜品的品种和口味也是非常重要的。
餐厅就餐时你遇到过哪些“强制”行为,你是怎么做的?
陷阱一:需要核实的“糊涂账”
案例:市民陈女士一家九口在自家楼下一家餐馆吃饭,结账时收银员告知餐费是625元。细心的陈女士叫服务员拿来单据,自己用计算器算了两遍,都是585元。对此,服务员解释是,每人有5元餐位费没计算在内。
提醒:顾客买单的时候,有些不诚信的餐馆会出现“收费不明”,如提供的餐纸、饮料、点心、小菜、茶水等,事先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和明示消费价格。新《消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餐厅消费时,需做到心中有数。
陷阱二:你要发票他不给
案例:王先生在五堰一火锅店用完餐向服务员索要发票,服务员称机器坏了不能打发票。王先生找到值班经理,值班经理不但没有认真解释,反而对王先生说“随便怎么投诉,就是不给开发票”。
提醒:发票是企业纳税的凭据,也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凭据,很多餐饮店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为消费者开发票,比如“发票刚刚用完”、“发票正在办理”、“送你饮料就不开发票”。新《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陷阱三:销售过期商品
案例:去年,魏先生一行数人在城郊一农家乐吃饭,打开啤酒正准备畅饮,发现味道怪怪的。魏先生拿起酒瓶一看,不由大吃一惊,啤酒居然是2013年7月生产的,已过期两年。
提醒:新《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对于这样的行为,除了商家应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外,消费者也应该做到仔细观察。
陷阱四:看不懂的代金券
案例:市民华先生被“满100元送50元代金券”活动所吸引,选择在北京路一家餐厅请客,消费1000元后得到500元代金券,代金券上没明确注明消费要求和使用时间。几天后恰逢周末,华先生再次来到该餐厅消费,用代金券结账时却被告知周末不能使用代金券。
提醒:不少餐饮店的代金券得来容易用起来却难:不设找零,只有多点菜;使用时段有限制;特价菜不能使用等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等等。”
陷阱五:看似便宜的特价菜
案例:市民蒋先生和朋友在市内一家知名菜馆吃饭时,被桌上的“特价菜促销”宣传牌所吸引,上边共有5道特价菜,均打两折,宣传牌上未明确标示消费限制。蒋先生和朋友点了3道特价菜,结账时一看账单,大家都傻眼了:只有一道菜是按特价价格计算的,其它两道都是原价。商家的解释是:“每桌只能点一道特价菜,并且是单桌消费满300元以上才能享受特价菜。”
提醒:假特价是很多消费者在餐厅就餐时遇到过的问题。有些餐馆推出的特价菜,在品质上存在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欺诈行为;有些餐馆则在特价菜上增加了诸多附属条件,给特价菜装上高门槛。新《消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对于没有质量保证或者计量不正确的特价菜,消费者有权拒绝。
2018年法考主观题解析
【案情】
王某组织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某、林某、丁某积极参加。一日,王某、刘某在某酒店就餐,消费3000元。在王某结账时,收银员吴某偷偷调整了POS机上的数额,故意将3000元餐费改成了30000元,交给王某结账。王某果然认错,支付了30000元。
王某发现多付了钱以后,与刘某去找吴某还钱,吴某拒不返还。王某、刘某恼羞成怒,准备劫持吴某让其还钱。在捆绑吴某过程中,不慎将吴某摔成重伤,因为担心酒店其他人员报警,故放弃劫持,离开酒店。
在王某和刘某走出酒店时,在门口被武某等四名保安拦截。王某遂让刘某打电话叫人过来帮忙,刘某给林某、丁某打电话,并私下叫二人带枪过来,林某二人将枪支藏在衣服里,来到酒店门口,护送王某上私家车。武某等人见状遂让四人离开。
王某上车时气不过,让刘某“好好教训这个保安”,随即开车离开。刘某随即让林某、丁某二人开枪。武某中弹身亡。事后查明,其中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未击中腿部,另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但无法查明谁朝腿部开枪、谁朝腹部开枪;事后查明,只有一枚子弹击中武某腹部,导致其死亡,但无法查明击中腹部的这颗子弹是谁射击的。
【问题】
1、关于吴某的行为定性,有几种处理意见?并说明理由。
关于吴某的行为,需要分两种情形。
(1)第一种情形,王某不知道自己消费了3000元,被吴某欺骗,以为自己消费了30000元,便支付了30000元,事后才知道自己仅消费了3000元,对此,吴某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27000元。
(2)第二种情形,王某知道自己消费了3000元,在支付3000元时,没有注意到支付数额多了一个0,支付了3万元。在生活实践中,收银员将POS机递给顾客,让顾客付款,顾客此时一般不会看POS机显示屏上的数字,而是先输入密码,点击确认支付,收银员将机打小票撕下来递给顾客,让顾客签字,顾客此时一般才会看下支付的数额。王某应该也是如此,在输入密码、确认支付时,没有看POS显示屏上的数字30000。当吴某将机打小票递给王某签字时,王某可能没看小票上的数字,也可能看了但没注意到多了一个零。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吴某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在于,盗窃罪缺少诈骗行为结果中的第三步“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该要件由处分行为与处分意识组成。在客观上,王某有处分3万元资金的行为,表现为输入密码、确认支付。在主观上,王某没有处分意识。处分意识是指意识到将自己占有的财物处分给对方占有。者就要去意识到当前存在处分的财物。就处分资金而言,处分意识是指意识到当前存在所处分的资金。王某在主观上只有处分3千元餐费的意识,没有处分3万元的意识,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处分3万元。由于王某缺乏处分意识,因此,吴某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处理意见,吴某构成诈骗罪。要具有处分意识,要求意识到处分财物的存在。而王某在处分资金时,意识到了自己在处分自己的资金,在支付餐费。处分意识并不要求意识到具体数额。因此,王某有处分意识,吴某构成诈骗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处理意见。这是因为,司考2016年真题(最高法院公布的臧金泉案)“甲向乙发一个支付链接,显示支付1元钱,乙点击支付后,实际支付了1万元。”答案是甲构成盗窃罪,因为乙虽有处分意识,但只有处分1元钱的意识,而没有处分1万元的意思。这表明,处分资金时,要去意识到处分资金的存在,也即意识到处分资金的数额大小。
需要说明的是,吴某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刑法条文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四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这四种行为类型的共同前提是,行为人在使用行用卡时均实现取得占有了信用卡。王某在刷卡时将卡交给吴某,虽然刷卡这个动作是由吴某完成的,但是王某就在面前,卡在王某的实际控制范围内,由王某占有。信用卡虽然在刷卡那一刻在吴某手里,但吴某只是一种占有的辅助手段,并没有占有这张卡,因此,吴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换言之,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使用信用卡,但反过来,行为人使用了信用卡,并不必然就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王某、刘某对吴某构成何罪?说明理由
王某、刘某对吴某的行为,需要分两种情形讨论。
(1)王某、刘某当场就发现吴某对其实施了财产犯罪,当场要求归还多给的资金。此时,王某、刘某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属于防卫行为。这是因为,就财产犯罪而言,即使犯罪人实施财产犯罪既遂后,只要被害人当场能够挽回财物,仍然视为犯罪人的不法侵害在继续进行,被害人挽回财物的行为不视为事后防卫。因此,王某、刘某不是事后防卫,而是防卫实时。但是,要成立正当防卫,不仅要求在时间条件上防卫适时,还要求在限度条件上不能防卫过当。
吴某对王某实施的是盗窃罪(或诈骗罪),这是针对财产法益的犯罪,而非人身法益的犯罪,而且是平和手段的犯罪,而非暴力犯罪,因此,对该罪防卫时,在防卫手段上应严格限制。如果仅仅是轻微暴力或短暂的限制人身自由,则不属于防卫过当。如果是剥夺人身自由或致人重伤,则属于防卫过当。王某、刘某采取劫持手段,属于剥夺人身自由,属于防卫过当,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实施非法拘禁罪的同时,过失致人重伤,构成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这一结果加重犯。由于致人重伤是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导致的,而不是拘禁之外的暴力导致的,因此不构成法律拟制的故意伤害罪。此外,由于王某、刘某未能实际控制吴某,因此二人的非法拘禁罪构成未遂。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2)王某、刘某在离开现场后才发现吴某对其实施了财产犯罪,然后返回现场要求归还多给的资金。此时,王某、刘某便失去了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此后的行为不涉及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问题。二人构成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伤。此时,二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成立抢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王某、刘某没有非法占有吴某、财、物的目的,目的是挽回财产损失,讨回被吴某非法取得的财物。二人不构成绑架罪,理由是,成立绑架罪,要求行为人具有向第三人非法勒索财物的目的。其一,王某、刘某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二,王某、刘某针对的是吴某本人,而非第三人。
需要说明的是,王某、刘某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理由与第238条第3款“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以非法拘禁罪论处”无关。该款规定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债务,主张债权。本案中,王某不是债权人,吴某也不是债务人,王某是吴某财产犯罪的被害人,吴某是财产犯罪的犯罪人,王某索要的是吴某的犯罪所得,而非吴某欠其的债务。王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是依据非法拘禁罪的正常构成要件。
3、王某、刘某、林某、丁某对武某的死亡构成何罪?其中王某的行为有几种处理意见?说明理由。
王某、刘某、林某、丁某针对武某的行为。
(1)林某、丁某
第一,事后查明,其中一人朝武某腿部开枪,未击中腿部,另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但无法查明谁朝腿部开枪,谁朝腹部开枪。朝腿部开枪,表面只有伤害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朝腹部开枪,表明有杀人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无法查明谁实施故意伤害罪、谁实施故意杀人罪时,林某极可能实施故意伤害罪,也可能实施故意杀人罪,丁某同样既可能实施诡异伤害罪,也可能实施故意杀人罪。对此应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也即在请罪实施与重罪实施之间选择认定为轻罪实施。因此,可以认定林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罪的实施,也即朝向腿部开枪。丁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罪的实施,也即朝向腿部开枪。由于查明,朝向腿部开枪并未击中腿部,因此,二人的故意伤害罪均构成未遂。
第二,事后查明,是二人的子弹击中了武某的腹部,致其死亡,但无法查明是谁的子弹击中腹部。由于二人在开枪时,具有意思联络,并且具有相互协作的关系,因此在制造违法事实上具有连带性,违法是连带的,因此构成共同犯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公共犯罪,并且是共同实行犯。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此时虽然无法查明谁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但无需查明,因为若是其中一人导致的,另一人也应对结果负责。因此,二人对死亡结果均应负责。由于二人构成的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因此在主观上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理。最终对二人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论处。在此注意,成立结果加重犯不等于基本犯既遂。例如,甲欲强奸乙女,将乙打成重伤,刚要强奸时被抓,甲构成强奸罪(未遂)致人重伤。虽然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这一结果加重犯,但基本犯故意伤害罪是未遂。这是因为,致人死亡是过失致人死亡,而故意伤害罪既遂,要求是故意导致伤害结果。过失致人死亡无法包容评价为故意伤害结果。
此外,林某、丁某还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实行犯)。
(2)刘某
刘某指使林某、丁某开枪,属于教唆犯。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实行犯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教唆犯刘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刘某还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教唆犯)。
(3)王某
王某指使刘某,让刘某“教训”武某,刘某指使林某、丁某。作为教唆犯的教唆者,以教唆犯论处。王某构成教唆犯,由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基于共犯从属性原则,实行犯林某、丁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教唆犯王某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
王某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指挥成员实施的犯罪,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王某指使刘某、林某、丁某“教训”武某,林某、丁某实施了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罪行。王某对此负责,没有异议。
问题是,林某、丁某中的一人还实施了故意杀人(朝武某腹部开枪)。对此,王某是否需要负责,存在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处理意见,成员实施的犯罪只要在组织者指示的大概范围内,便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非成员个人的犯罪。成员林某或丁某实施故意杀人,没有超出王某的指示范围。因为王某指示的是“好好教训”武某,该指示范围比较模糊,故意杀人也在其大概范围内。因此,王某对成员的故意杀人应负责。虽然无法查明是谁实施的故意杀人,但由于无论是谁实施故意杀人,王某都要负责,因此就王某而言,无需查明是谁实施的故意杀人,因此,王某应对故意杀人罪负责。而且,虽然无法查明是谁击中腹部,但无论谁击中腹部,王某对该结果都要负责,因此就王某而言,无需查明是谁击中腹部,会因此,王某应对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王某既要对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负责,也要对故意杀人罪既遂负责,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最终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第二种处理意见,成员实施的犯罪只要超出组织者的明确指示范围,便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而是成员个人的犯罪。成员林某或丁某实施故意杀人,超出了王某的明确指示范围。因为,王某指示的是“好好教训”武某,意思是很明确的,也即只能故意伤害,不能故意杀人。因此,对于林某或丁某的故意杀人,王某不需负责。
王某、刘某、林某、丁某还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各自所犯前述犯罪数罪并罚。具体而言:
王某构成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或故意杀人罪既遂),数罪并罚。
刘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未遂)致人重伤、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林某、丁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未遂)致人死亡、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如何应对餐厅强制最低消费?
你好,当我去餐厅吃饭的时候,没有遇到过这种强制的行为,如果有的话,我可能也向相关部门举报的,虽然钱不贵,但是的确让人生气。
上海女子在餐馆包房用餐“被低消”,如何拒绝
消费者在某酒店就餐结账时?上海女子在餐馆包房用餐被强制要求必须消费满一万元,这名女子对此不置可否,随即把此事曝光到了网上消费者在某酒店就餐结账时!很多网友认为强制最低消费是不合理不合法的,这名女子不必理会,可以支付该支付的费用离开即可!
还有的网友称,这名女子应该第一时间拨打相关部门的电话投诉和举报!这种强制消费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部门会对这种饭店进行调查和处罚!消费者在选择用餐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权!有知情权!如果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一定要投诉和举报!不能任由这些饭店肆意妄为!要知道消费者如果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所谓的行业“潜规则”,到那个时候,一众饭店会理直气壮的要求消费者最低消费!这个女子曝光此事是对的!很多的网友表示不知道在包间吃饭还会有包间费!以后要核实就餐的票据,不能被莫名其妙的扣钱。
拒绝如果在饭店用餐,工作人员没有提前告知有包间费、服务费等等!在就餐中途或者结账的时候要求达到最低消费标准,或者要求承担包间费,在这个时候,消费者可以断然拒绝!不要觉得已经开始用餐,或者有朋友在所以不方便计较,就大而化之!要知道很多餐厅就是深谙消费者的这种心理,所以才会如此的肆意妄为!
拒绝不合理的收费是我们消费者的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拒绝不公平开始!时刻切记,我们有知情权!
业内律师业内律师表示,餐厅要求最低消费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法部门有权对这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餐厅开具罚单,罚款的金额在二万以下!由此可见,餐厅不能随便乱收费,也不能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是在酒店做收银,然后客人来吃饭,结账的时候说第二天来付。第二天没来付怎么办。可以告他吗
打电话告诉他是不是很忙,忘了过来付帐,电话录音,再根据情况处理,不付帐应该报警(派出所处理),如果人家确实有事,有点小题大作,对酒店生意还会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