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某酒店在入口处张贴告示,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侵犯了消费者哪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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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酒店在入口处张贴告示,谢绝顾客自带酒水,这侵犯了消费者哪项权利
侵犯酒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谢绝自带酒水客观上侵犯酒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酒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酒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酒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酒店的“开瓶费”是否合法啊?
不合法,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这属于强加式的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由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扩展资料
谢绝自带酒水”不违法:
一、“收取开瓶费不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谢绝自带酒水”也违法。道理很简单,“收取开瓶费”与“谢绝自带酒水”是不同的概念和行为。
二、“谢绝自带酒水”并不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自从2006年12月22日新闻媒体报道《北京首起开瓶费案宣判 禁收开瓶费首获司法支持》以来,围绕着“收取开瓶费是否合法”的争论就没有终止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收取开瓶费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的判决无疑是正确的。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收取消费者‘开瓶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的表示与法无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酒店、餐厅等地方的谢绝自带酒水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酒店、餐厅等地方“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酒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均属于餐饮经营者利用其优势地位酒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作出酒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违反酒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霸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酒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我个人觉得是否属于霸王条款,应该根据商家的服务动机进行区别看待。如果商家提供的酒水跟市场价一致,那就不算霸王条款,因为顾客在经营场所使用酒水不仅占用他们的营业空间和时间,而且增加了他们的服务量,理当使用他们所提供的酒水,或者他们可以额外支付服务费用,这也是现在被部分商家和顾客共同认可的方式。
如果商家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又拒绝以服务费的方式收取费用,故意高价售卖酒水或者要求收取高额服务费,目的在于增加利润而非提供良好的服务,顾客只能无奈接受,那就算得上是霸王条款。
但是,商家以谋取酒水利润的目的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的。“谢绝自带酒水”的商业告示,存在着强买强卖的违法行为,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此外,餐饮行业收取“最低消费”、“包间费”、“开瓶费”及“服务费”等要提前告知消费者。
外出就餐很多时候是一种享受,商家应为消费者提供选择余地,使消费者无论带不带酒水都能得到同等的待遇,餐饮和服务质量好,客人就会多,自然有利润。从消费者角度来讲,要根据自己的需求理性选择,遇到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要敢于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