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强奸ktv陪酒女的简单介绍-陪酒女不愿意被包夜,而被迫发生多次关系,男子构成强奸罪吗?你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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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陪酒女不愿意被包夜,而被迫发生多次关系,男子构成强奸罪吗?你认为呢?
- 2、男子强拉陪酒女发生关系,报警后女子拿到赔偿谅解他,为何男子还被判三年?
- 3、湖北一女子遭客户轮流侵犯,客户:是嫖娼,不是侵犯,客户最终结局是什么?
陪酒女不愿意被包夜,而被迫发生多次关系,男子构成强奸罪吗?你认为呢?
孙先生和他的朋友去城里的一家歌厅唱歌时,遇到了伴奏小姐刘。 两人在歌厅期间互相拥抱,感到非常高兴。 到了该离开的时候,孙和刘同意以后再约个时间,所以他们彼此离开了,
傍晚,孙先生联系了刘,并同意让刘陪同他住一晚,价格为2200元。 凌晨两点,两人去旅馆开了一间房并发生了性关系。 做爱后,孙先生用手机将2200元汇给了刘。 在收到钱后,刘打算离开旅馆,但是孙说他花了2200元,刘不应该只是这样离开,而应该和他过夜, 就这样,两人吵了起来。 见到刘正要穿衣走人,孙某恼怒了刘,并强行与她再次建立了一次恋爱关系, 刘威胁孙,如果他不放手,他会立即举报并警告他强奸。 这次儿子让孙正义更加生气,同时孙正义感到自己已经花了钱,而且那不是强奸,所以他仍然拒绝让刘离开,凌晨三点,刘打电话报警,
孙参与过强奸罪吗? 在上述情况下,孙某和刘某同意以2200元的价格建立关系。 两者的第一个一次性行为是购买意愿和出售意愿。 应将其确定为卖淫和卖淫,并应受到公共安全的惩罚(一般判处10天)。拘留十五日以下的,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至于第二次,很明显孙拒绝了刘的离开,然后强迫与刘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人将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与14岁以下的女孩通奸的,将受到强奸的严厉惩处。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孙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确定自己性别的权利,并侵犯了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刘是非自愿的,所以孙某被怀疑有强奸罪。 有人认为孙给了刘金钱,所以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吗? 其实不是这样, 两者达成的性交易协议在法律上无效。 尽管卖淫不是犯罪,但这也是违反公共安全管理的非法行为,是非法交易,你认为是否是犯罪呢
男子强拉陪酒女发生关系,报警后女子拿到赔偿谅解他,为何男子还被判三年?
浙江男子史某在KTV和朋友玩的时候,因嫌无聊就叫了杨某作陪,两个人喝酒玩游戏,一直到凌晨一点,史某才离开,但是他在走之前没有给杨某应有的报酬。后来在回家路上,他遇到了杨某,在将杨某骗上车之后他锁紧了车门,逼迫杨某和他发生关系。杨某愤恨难当,说要报警。开始史某没在意,觉得她没那个胆量。但看到警车后担心对方真的报警,所以和KTV老板联系,转了两次钱给杨某。不放心的他又掏了3000元,获得了杨某的谅解书。但是最后史某还是被依法逮捕,被判了三年零四个月。史某不服,他觉得自己拿到谅解书,就等同于“嫖娼”,不明白为什么还要判他坐牢。
史某触犯了“强奸罪”,无法洗清
首先可以肯定史某是不怎么懂法律的,他把受害人杨某骗上车后,在违背杨某的前提下和她发生了关系,其行为已经符合了“强奸罪”的定义。不管后面他想怎么掩饰,这种犯罪行为是没法洗清的。另外杨某已经报警,警方也进行了调查,说明这件事已经立案了。法律岂是儿戏,哪里能容许史某用钱来掩盖事实。
“嫖娼”是双方在嫖客和失足女达成协议后才进行的违法行为,这和“强奸”完全是两个概念。史某如果并没有取得杨某的同意,事先两个人也未曾达成任何协议,所以他口中的和解并不能改变他对杨某所犯的罪行。
和解书只能减轻刑罚,并不能避免刑事处罚
史某花3000元从杨某那里得来和解书,本以为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他所犯下的罪行是有证据证明的,和解书只能代表被害人谅解他,并不代表法律能原谅他。任何人只要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就不要妄想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律公正性的所在。而且史某拿到的谅解书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所以在法庭上权当无效。
总结:做人还是遵纪守法才能平安顺遂,不要以为花钱就能摆平所有事,法律的铁锤不容许任何人质疑它。
湖北一女子遭客户轮流侵犯,客户:是嫖娼,不是侵犯,客户最终结局是什么?
客户同样强奸ktv陪酒女的最终结局是被判为强奸罪同样强奸ktv陪酒女,分别被判刑10年6个月。
开房被拒后,仍强行带走
事情发生在湖北监利容城镇一家KTV,张某和陈某在KTV唱歌喝酒分别点同样强奸ktv陪酒女了陪侍员,高锦和另一名女子到房内陪酒。4个人一起喝酒很尽兴,高锦由于自身相貌好看,身材姣好便被程某和张某点名开房。
高锦虽然是在KTV当陪酒女,但有一个原则就是卖艺不卖身,虽然在KTV工作,但挣同样强奸ktv陪酒女的都是干净钱,绝对不和客户做过线的事情。程某和张某并不是什么正人君子,使劲给高锦灌酒,让高锦处于醉酒状态,便以打游戏为由把高锦带走。开车前往宾馆,但是该宾馆并没有空余的房间了,所以两人开车继续先往另一家酒店张某开房,程某便带着高瑾从车上抱下来进入酒店内,进入房间后,高井便开始呕吐。
张某和程某看到人事不醒的,高进便色心大起。张某和陈某分别对高锦实施性关系这个时候的高锦处于无法反抗的状态下不省人事,根本不知道别人对自己做了什么。程某事后就离开了酒店,留下高锦和张某一人在房间内。
当天高锦选择了报警,高锦在案发后表示当天晚上自己被带去KTV房间陪酒。里面有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要求一同开房,但自己没有同意,随后两名客户一直给自己灌酒。碍于工作原因,也没有向两位客人反驳,随后自己便被两名客户带去打游戏,上车之后自己什么都记不得了。只记得有人把自己的衣服脱掉了,无力反抗。意识模糊中感觉到有人和自己发生了关系,当自己醒来以后发现发现床上有一名自己陪酒的客户。自己醒来的时候客户还在睡觉,自己悄悄拿起手机去卫生间给老公发消息求救,并发送了定位,随后高锦便跑出来了,这个时候客户拉着自己不让跑。高锦只能大声求救,客户见其便走了。
高锦表示有人通过微信给自己转了500块钱,但是这500块钱她认为这是在KTV陪酒唱歌的小费,并不是嫖娼的费用,所以一口咬定两名客户侵犯自己。而且客户在侵犯自己之前,曾经用手打过自己的脸。高锦觉得自己十分委屈,明确的拒绝过对方开房的请求,却仍然无缘无故挨打,并且拿着陪酒的费用,当嫖娼的费用。
警方立案
警方接到报案之后,立即将张某和程某捉拿归案,张某如实供述称当天自己带着程某和喝醉的小姐去了酒店陈某扇了小姐几个耳光。自己随后和陪酒小姐发生了性关系,但自己给陪酒小姐转了500块钱,所以不能定为强奸只能是嫖娼。而程某并没有给陪酒小姐转钱。
但法律明确规定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张某和陈某在高锦明确拒绝开房的要求前提下,仍然轮流实施性行为明显构成轮奸罪,强奸罪。所以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两人并不构成嫖娼罪。
个人看法
现在有不少青年在下班之后会选择去KTV唱两首小曲,酌两杯小酒。这些也属于自己的娱乐消遣,无可厚非,在喝酒过程中点陪酒员也是很正常的,但是没有义务要求陪酒员和自己一同开房,如果是你情我愿的情况下,两人达成男女朋友关系可以发生关系。两个人感情到位有合法关系是可以的,但是在双方都不认识的前提下,执意带对方去酒店开房,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哪怕事后转账也不可能定为嫖娼罪。
其实我个人认为已婚女性还是不要去KTV当陪酒小姐了,很多正经工作供女性选择,没有必要已婚之后还去KTV当陪酒小姐。安安本分上个班不好吗?哪怕工作少一点,但这样挣钱也比较踏实。我认为法院的判决非常的正确,支持法院的判决,法律会制裁每一个不遵纪守法的人。
张某和程某认为自己不构成强奸罪最,最主要的原因是用微信转了500块钱。500块钱就要买别人一夜,这样的想法未免有些太可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