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隐性消费违法吗-餐饮行业隐性消费调查,背后的哪些消费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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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隐性消费调查,背后的哪些消费不合理?
餐饮行业背后不合理的消费有:餐具费,一次性毛巾,一次性纸巾,茶水费,服务费,蘸料费,烤盘费、白开水费等等。
其实最让顾客觉得非常不爽的就是因为这些费用店员都没有提前告知顾客,很多都是等顾客结账完一看账单多了二三十块,才知道要收费。问顾客就告知这些本身就是需要收费的,这种感觉让人觉得非常的不爽。
其实我有过这样的经历,有一次去一家饭店吃饭,纸巾就放在桌子上,桌子上有俩小包纸巾,正常的话纸巾都是免费的,我们就拆开使用了。等到结账的时候告诉我们纸巾需要收费4元,而且这个纸巾就是非常小包,里面一包就5张,瞬间让人觉得非常的坑。如果提早告知,如果顾客愿意使用,那么就使用,不愿意使用就使用自己的纸巾。后面就再也没去过这家店铺了,店铺的这种已经消费让顾客的心情瞬间变坏了。
还有就是去火锅店,没想到连蘸料都要收钱,即使蘸料不使用也需要收费,这让人觉得非常的无语。说实在,现在很多餐饮店都是大同小异的,并没有多大的特色,大家都在争着做服务,可是他们却进行隐形消费,这种消费十分的不合理。也不知道这种隐形消费伤害了多少顾客的心。
大部分顾客都对于这种隐形消费都息事宁人,主要是因为这种隐性消费的金额不是很多,所以大家顶多抱怨几句也就算了,不想花太多的时间和店家进行争吵纠缠。也有部分人会和商家进行较真,较真之后很多人表示会去投诉,那么店家一听到要投诉,往往就会免除这笔费用。 社会就需要多一些较真的人,因为大家息事宁人的这种态度,让某些餐饮店越来越过分。
隐形(隐性)消费是什么? 高分悬赏~
首先我认为采用隐性消费更正确,因为其相反的就是显性消费,用显形消费显然说不过去,所以正确说法应该是隐性消费。
其实关于显性、隐性的说法,可以去看更权威的书籍,信息经济学,里边对“显性信息”和“隐性信息”有精确的界定。
其次,如果用“隐性消费”这个词条的话,包括的内容就多了,既包括各类商家的隐性消费行为,也包括我们在消费时所缴纳的消费税;
第三,如果不涉及强迫消费的话,隐性消费在某种意义上是正常的,是商家在对消费者需求进行深入分析后精准的销售策略,也应该被赞赏的; 从这种意义上,我们是无法预判和预防的。 比如百科里边的例子,婚纱照的隐形胸衣一例,我们又怎么能去批判商家呢,因为如果你消费了隐形胸衣,就意味着你认为所付出的成本和你去其它地方购买而耽误的时间成本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否则你就不会去购买。如果其价格太离谱了,我们只能从道德层面对其进行谴责而已,但在法律角度上,其行为并不违法,在经济学角度上,其行为也是符合逻辑的。
餐饮行业存在各式各样的隐性消费,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引言酒店隐性消费违法吗:平时不想在家做饭,或者是聚会的时候,就会和大家一起就会在外面吃,因为这样是比较方便,而且吃的也是比较满足,不过大家有没有发现,有的时候我们会被迫消费一些东西。而且没有任何的说明,如果说自己没有发现的话,这件事情就这样过去。
一、隐形消费。
感觉现在的餐厅很多都是存在隐形消费的,如果说大家平时不去看那个消费小票的话,根本就不会发现这样的事情。首先要说的呢,就是餐具费,茶水费等等。小编就想说啊,一个餐厅开酒店隐性消费违法吗了之后酒店隐性消费违法吗你不给餐具,让顾客是怎么去进行食用呢酒店隐性消费违法吗?竟然还有餐具费,真的是有点不太能够理解,为了赚钱这是什么消费都能有。就是为了找一个能收费的项目。当大家面对这样的事情是怎样去解决的呢?
二、用正确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特别想说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会有很多,但是也需要自己用正确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说发现了这样的事情,要及时的找到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如果说他们有个合理的解释,那么也就罢了,但是什么都没有的东西为什么要让我们来进行买单?没有谁的钱是大风刮来的,每个人挣的钱都是非常不容易的,所以面对这样的事情一定要及时的勇敢的跟他说不。
三、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
除了这些各种的费用之外,还有一种就是不标价的食物,不知道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就是去到一家餐厅进行吃饭的时候,发现它上面只有菜名却没有对应的价钱,等到吃完饭之后他告诉你啊这个多少多少钱,但是这个费用远远的超出了这个食品本身的价值。如果说遇到这样的情况,也要及时的去找到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来进行举报投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进行赔偿。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