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泾川支公司被罚款23万元,因编制虚假报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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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甘金监行处〔2024〕13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泾川支公司(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及时任经理张建新,因编制虚假报销事项、虚列宣传费和广告费而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泾川支公司处以23万元罚款,对张建新警告并处4.5万元罚款。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转让、出租、出借业务许可证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