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一男子ktv里想让人陪酒-男子强拉陪酒女发生关系,报警后女子拿到赔偿谅解他,为何男子还被判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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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男子强拉陪酒女发生关系,报警后女子拿到赔偿谅解他,为何男子还被判三年?
- 2、浙江男子“侵犯”陪酒女子,被报警后才支付费用,是否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 3、男人和朋友去k丅v叫了陪酒,说没踫过人家能相信吗?
男子强拉陪酒女发生关系,报警后女子拿到赔偿谅解他,为何男子还被判三年?
浙江男子史某在KTV和朋友玩义乌一男子ktv里想让人陪酒的时候义乌一男子ktv里想让人陪酒,因嫌无聊就叫了杨某作陪,两个人喝酒玩游戏,一直到凌晨一点,史某才离开,但是他在走之前没有给杨某应有的报酬。后来在回家路上,他遇到了杨某,在将杨某骗上车之后他锁紧了车门,逼迫杨某和他发生关系。杨某愤恨难当,说要报警。开始史某没在意,觉得她没那个胆量。但看到警车后担心对方真的报警,所以和KTV老板联系,转了两次钱给杨某。不放心的他又掏了3000元,获得了杨某的谅解书。但是最后史某还是被依法逮捕,被判了三年零四个月。史某不服,他觉得自己拿到谅解书,就等同于“嫖娼”,不明白为什么还要判他坐牢。
史某触犯了“强奸罪”,无法洗清
首先可以肯定史某是不怎么懂法律的,他把受害人杨某骗上车后,在违背杨某的前提下和她发生了关系,其行为已经符合了“强奸罪”的定义。不管后面他想怎么掩饰,这种犯罪行为是没法洗清的。另外杨某已经报警,警方也进行了调查,说明这件事已经立案了。法律岂是儿戏,哪里能容许史某用钱来掩盖事实。
“嫖娼”是双方在嫖客和失足女达成协议后才进行的违法行为,这和“强奸”完全是两个概念。史某如果并没有取得杨某的同意,事先两个人也未曾达成任何协议,所以他口中的和解并不能改变他对杨某所犯的罪行。
和解书只能减轻刑罚,并不能避免刑事处罚
史某花3000元从杨某那里得来和解书,本以为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但是他所犯下的罪行是有证据证明的,和解书只能代表被害人谅解他,并不代表法律能原谅他。任何人只要做出了违法的事情,就不要妄想逃脱法律的制裁,这就是法律公正性的所在。而且史某拿到的谅解书不能确认其真实性,所以在法庭上权当无效。
总结:做人还是遵纪守法才能平安顺遂,不要以为花钱就能摆平所有事,法律的铁锤不容许任何人质疑它。
浙江男子“侵犯”陪酒女子,被报警后才支付费用,是否还需承担刑事责任?
浙江宁波有一名男子到KTV里面去消费的时候,找了一名陪酒女子,但是消费了之后,在还没有付钱的情况下就离开了KTV。后来这名男子开车离开又遇到了这名女子,然后就说要把费用结清,就把这名女子骗上来说,并且强行与这名女子发生了关系。事情发生之后,女子只能够选择报警,自己应得的费用才拿到。这些事件发生之后,男子还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也已经被判了有期徒刑。
这名男子是92年出生的,之前就有多次犯罪前科,这次和朋友到KTV里面去喝酒,男子觉得人太少了不好玩,于是就叫杨某过来陪酒。后来在玩的过程中,杨某输的比较多,所以喝了20多瓶啤酒,但这也不能够成为男子拒绝支付酬劳的理由。而且男子在和杨某强行发生关系之后,女子还明确的说要追究法律责任,然而男子却不以为然,觉得杨某并没有胆量报警。
后来男子在开车回家的时候,因为看到了警车,害怕对方真的会报警,然后就通过KTV的经理给了杨某300块钱和88元的红包。但是这个时候杨某已经报警了,知道这个情况之后,男子又向KTV的经理付了500元的酬劳,还有88块钱的红包。后来为了确保没事,男子又在支付了3000块钱的情况下获得了女子的谅解书。但是在拿到证结束的时候,警方已经立案了,所以犯罪事实是真实存在的,然后男子又要求杨某以自己女朋友的身份到派出所去撤案,但是杨某不同意。
这个计谋被拒绝了之后,男子又让杨某到派出所去以自己卖淫和嫖娼为理由将这起案件撤销,而杨某依然没有同意。最后男子再想去找杨某去商量对策的时候,杨某已经离开了,而男子也因为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给依法拘留。从整个事件来看的话,这名男子的行为是肯定构成犯罪了的,他当时的行为也违背了杨某的个人意愿,事后不管出了多少钱或者有没有谅解书,都是存在着犯罪事实的。所以后来法院经过审理之后,判处这名男子有期徒刑,共计三年4个月。
男人和朋友去k丅v叫了陪酒,说没踫过人家能相信吗?
男人和朋友KTV叫了一个陪酒的,说没碰过人家能相信吗,从娱乐上面来讲这个话肯定是可以相信的,毕竟找个人来陪喝酒也是娱乐一下气氛而已,并不能代表一定要碰这个人或者说和这个人发生什么关系,但是一般作为女朋友或者说老婆的话都不能接受的,不管男人在外面找谁来陪喝们来说,只是高兴乐们来说只是高兴娱乐一下就好,但是作为家里面的老婆或女朋友来说就会为此心里不舒服,所以这些话在女人来说肯定不相信的,但是作为男人来讲应该是没问题的,他们只是说找个人开心一下没有说一定要跟他有什么接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