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缴费明细表-2024年社保缴费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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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社保缴费明细表
标准:2024/9/162024年企业职工缴费标准月缴费金额=本人月缴费基数×缴费费率。其中: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到300%五个缴费档次)社保缴费明细表,各个地方社保政策略有差异,缴纳比例也略有不同,通常养老保险社保缴费明细表的缴费比例为28%,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最低为
4.2%。例如某地区社保缴费明细表的社会平均工资为4000元,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参保人员每月至少需要保费4000*60%*(28%+
4.2%)=77
2.8元,那么2024年需要的社保费用就是927
3.6元;
2.2024年度的新农合缴费标准大部分地区都是280元一年,农村养老保险每年需要缴纳的费用其实是由参保人自己决定的,每个地区从高到低都有划分多个档次,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但不得超过当地政府所制定的最高标准。具体政策,还以当地社保局为准;
3.灵活就业人员社保2024年缴费标准按档次分以江苏为例,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分为十二档,依次为3368元、40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及19335元。如果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社保缴费基数5000元,每月养老保险要交1000元,一年一人就要交12000元;
拓展资料:
2024年社保缴费明细2024年社保缴费明细表深圳社保缴费标准有变化,自2024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13%调整为14%,职工本人缴费比例不变,个人缴费人员缴费比例由21%调整至22%,其中8%记入个人帐户,14%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金;
重庆2024年社保缴费明细表
一、2024年重庆社保缴费基数
重庆市2024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含补缴历年社会保险费)工作中使用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9133元/年(6595元/月)。
重庆市2024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4元、下限为3957元。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24年度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784元、下限为3957元。
二、缴费基数确定原则
1.随用人单位参保人员:
职工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初次参加工作的,当年月缴费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1)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则按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作为月缴费基数;
(2)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则按上年度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作为月缴费基数。
2.以个人身份参保的:
本人月缴费基数可结合自身情况,在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中自行选择。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单位:16%;个人:8% (个人参加职工养老 个人缴纳20%)
失业保险 单位:0.5%;个人:0.5%
工伤保险 单位:根据不同行业执行不同费率;个人:无需缴纳
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单位:8.5%,个人:2%。
参加基本医保的同时应当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互助保险:单位:1.5%,个人:5元/月。
生育保险 与医疗一同缴纳 不单独缴纳
2024年重庆社保缴费明细表
2024年重庆社保缴费明细表?2024年重庆社保缴费明细表如下:2024年重庆个人社保缴费标准,2024重庆社保缴费档次,重庆社保缴费基数2024,2024年重庆社保比例,重庆社保缴费时间。
一、个人缴费标准:
按月缴费基数下限3544元计算
险种 单位应缴 个人应缴
职工养老 673元 283元
职工医保 301元 72元
生育保险 17元
个人不缴
失业保险 17元 17元
工伤保险 根据所属行业执行不同费率 个人不缴
按月缴费基数下限3544元计算
险种 单位应缴 个人应缴
职工养老 673元 283元
职工医保 301元 72元
生育保险 88元
个人不缴
失业保险 88元 88元
工伤保险 根据所属行业执行不同费率 个人不缴
二、计算方法:
按照政策规定,月缴费金额=本人月缴费基数x缴费费率,其中:
1、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初次参加工作的,当年月缴费基数为起薪当月工资。
2、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60%,按60%确定月缴费基数;
3、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的300%,按300%确定月缴费基数。
4、缴费费率为缴纳五险的比例,按照最新费率政策执行。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