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住酒店物品丢失-酒店退房时遗失物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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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退房时遗失物品怎么处理?
可以报警,但在酒店遗忘物品公安机关是否立案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当事人对不立案有异议的可提起行政复议。
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案件是要给一张不予立安通知书,上面明确写明不予立案原因。如果想反映可以去可以到它的上级机关申诉,县、区公安局的督查队或是信访办公室,可以搜集证据报案,警察如还不作为,可投诉或者找检察院申诉反映请求立案监督。
1、物品丢失要及时报警,公安机关经过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当事人对不立案有异议的可提起行政复议。
2、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范围是:明确是公安机关管辖的、需要被追究责任的案件。由于个人的疏忽遗失财物与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有本质区别,根据规定,警方通常都不予立案。
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扩展资料:
法律规定侵占他人的遗忘物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侵占罪的起点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所需行为对象的最低价值,它是侵占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向犯罪过渡的分界点。
东西在酒店丢了酒店有责任赔吗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客人贵重物品是在酒店客房内丢失的,而且客房房门或窗子有被撬过的痕迹此种情况下客人贵重物品的丢失,酒店应负有主要责任。因为既然客人入住了酒店,办理了入住登记手续,酒店和客人之间就形成了住宿合同关系,酒店就应该为客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住宿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客人物品在酒店遗失应如何处理
首先,酒店对客人有告知义务,让其看管好自己财务。第二,酒店对客人财物也有看管责任,不论客人是否是来消费的,因此酒店有一定的责任,但是客人自身也有过错,所以双方都要承担部分责任,至于赔偿多少合适,需要协商解决。
客人明确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丢失财物数额价值较大时,安全部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同时保持好现场,即在公安人员到来之前,现场不许任何人进出,不许移动拿走或防入任何物品。发生在公共场所要划出保护区域进行控制。
扩展资料:
酒店客人遗失物品处理制度:
(1)客人离房后,服务员应立即进用检查,如发现有客人遗留的物品,应马上通知上管或前台;
(2)如客人已离酒店,应将遗留品登记在失物招领登记本上,并写明客人的姓名、房号、物品名称,还要写上抬物人姓名,然后交领班送管家部保管;
(3) 失物一般保存半年,过期将认领单和失物一齐上交处理;
(4)客人来信或来电索取遗失物品时,应在管家部办理认领手续;在认领时,应请客人签收,遗失客人不在也可由总台经手人代为签收。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在酒店丢了东西,该由谁埋单?
住酒店不见东西了酒店应该负责任么?
如果在住酒店期间丢失消费者住酒店物品丢失了东西消费者住酒店物品丢失,那么酒店应该尽一切努力帮助您寻找丢失的物品。通常情况下消费者住酒店物品丢失,酒店会设有拾物处或拾物登记处消费者住酒店物品丢失,并且会在员工和客人之间进行联系,以尽力帮助您找到丢失的物品。
但是,如果您丢失的物品没有被找到,那么酒店的责任就有限了。根据中国法律,酒店对于客人在住店期间丢失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通常是有限的。一般来说,酒店只有在有意外、疏忽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物品丢失的情况下,才有义务赔偿客人的损失。
因此,如果您在住酒店期间丢失了东西,那么酒店应该尽力帮助您寻找丢失的物品。但是,如果您的物品无法找回,那么酒店的责任就有限了。建议您在住酒店期间尽量保管
酒店丢了东西谁赔偿
酒店作为经营单位,有义务在设施、设备、人员配置上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如果消费者能指出酒店存在明显过错,酒店将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客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向酒店言明寄存物品系贵重物品及价值的证据,酒店的该保管责任只是限定在一个合理范围内,超出部分则不会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