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强制消费合理吗-上海顾客吐槽酒店加被子要收380元,酒店的做法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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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上海顾客吐槽酒店加被子要收380元,酒店的做法合理吗?
- 2、酒店不允许点外卖,点了外卖不允许带到房间。这合理吗?
- 3、深圳一酒店在沙滩设卡收费,这项收费合理吗?
- 4、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上海顾客吐槽酒店加被子要收380元,酒店的做法合理吗?
在住酒店的时候酒店强制消费合理吗,有时候可能会因为天气比较冷酒店强制消费合理吗,或者其酒店强制消费合理吗他的原因,经常会需要加一床被子,一般情况下,加被子是免费的,对于一些比较高档的解决,可能会收几十块钱的费用,但是在上海一家酒店,顾客需要加一床被子的时候却被收取三百八十元,那么酒店的这种做法合理吗酒店强制消费合理吗?
一、上海顾客住酒店加被子被收取380元,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这位顾客一家四口入住这家酒店,订的是一间套房,由于带着两个孩子,所以需要加一床被子,但是大家在一起的时候就被酒店的工作人员告知,被子和床是一对一的,如果要加被子,就得需要加一张床,加一张床需要收取380块钱。这让这位女士觉得很不可思议,最后,老板同意收取320块钱。这位顾客觉得自己被坑了。
二、酒店的这种做法合适吗?
加一床收取收取380块钱,的确让人有点不能接受,有人认为,这380块钱完全可以再开一间房了,酒店的这种做法是在强制消费。酒店作为服务行业,应该注意顾客的口碑,像这种做法,以后势必会影响酒店的生意。所以也有人提醒大家,在入住酒店的时候,如果想参考网上的评论,一定不能只看好的评论。
三、酒店强制消费合理吗我认为酒店的这种做法是得不偿失的。
经过这位顾客在网上这么一曝光,我认为很多人对这家酒店的印象都会变差,以至于很多人在上海选择酒店的时候,可能会不再选择这家酒店,至少不会优先考虑这家酒店,所以酒店的这种做法肯定会影响到她今后的生意,所以我认为这种做法是得不偿失的。
酒店不允许点外卖,点了外卖不允许带到房间。这合理吗?
酒店从业者回答;目前所有品牌尤其是星级酒店,均不允许外卖进入客房。首先酒店属于特种行业,所有进入酒店客房区域的外来人员,都必须至前台进行身份登记,电梯也是有梯控的。这是特种行业要求,目前在一些大城市执行的还比较好,在三四线小城市,经常会遇到一些投诉。我们也是坚决执行相关政策,直至无奈报警处理,这类投诉酒店不会列入实际投诉当中。其次是安全问题,外卖人员进入客房易造成安全问题,同时会引起高端宾客投诉。很多高端宾客反感这类人员进入酒店,认为酒店管理不到位。尤其还有半夜叫外卖的情况,外卖人员不注意脚步、电话声容易引起投诉。还有食品安全,是酒店人员不经手外卖的主要原因,需要保证所有外卖在监控下,以防止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其次酒店没有这么多人员安排送外卖,这在酒店来说如果其他宾客看到并不是什么靓丽的事情。一般酒店的做法是在大堂区域安排位置放置外卖,甚至很多星级酒店需要进行登记。
深圳一酒店在沙滩设卡收费,这项收费合理吗?
这项收费不合理,而且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对于海滩这样的场景来说,海滩本来是公共资源,不属于任何私人所有,这就意味着不能有任何个体霸占海滩资源。有海滩的地方自然会有美景和酒店,有些游客会有居住需求。但如果游客不想住店,酒店也不能要求游客强行住店,这是一种强买强卖的行为。
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
这个事情发生在深圳,我们都知道深圳是海边城市,有些区域的海岸线会有海滩。深圳的海滩主要集中在大小梅沙和大鹏新区,这个事情就发生在深圳的大鹏新区。因为这个地方的海滩相对比较偏僻,一家酒店在这里专门修建酒店强制消费合理吗了前往海滩的路,同时也在海滩附近修建酒店强制消费合理吗了一所酒店。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酒店竟然会在海滩的入口设置收费点,通过这样的方式要求游客强行住店。
二、酒店表示所有的公共设施都是酒店所建造。
这个说法让人觉得有点可笑,在记者采访酒店工作人员的时候,酒店表示这里之前并没有马路,因为酒店修建了前往海滩的马路,所以大家才能到海滩游玩。如果游客想要进入海滩,必须选择居住在这所酒店,或者买套餐票。这种行为已经涉及强买强卖了,记者也把酒店的这种行为举报到了工商部门。
三、这项收费不合理。
正如我在上面所讲的那样,海滩资源本身是公共资源,不属于任何个体所有。虽然其他酒店确实修建了路,但这并不意味着酒店已经拥有了海滩的所有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侵占土地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酒店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行收取费用,甚至从中牟利。对于这家酒店来说,强行住店的游客也不会对这家酒店有好影响,酒店的行为非常短视。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酒楼等消费场所设定最低消费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酒店强制消费合理吗,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酒店强制消费合理吗,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