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一等功待遇-一等功臣享受什么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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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一等功臣享受什么待遇
- 2、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 3、个人一等功待遇
- 4、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 5、一等功是什么奖励
- 6、荣立一等功的待遇是什么
一等功臣享受什么待遇
一等功臣享受的待遇如下:1、荣誉奖章,根据对方,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2、提高职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3、增加待遇,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对于同时荣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的两项,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一等功退伍待遇如下:
1、安置工作;
2、自主就业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个人一等功待遇
一等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前晋升警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二级英雄模范五万元,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八万元。集体奖励的奖金一般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可以向个人发放。获得记一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提前晋升警衔。
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一等功退伍待遇如下:
1、安置工作;
2、自主就业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一等功是什么奖励
个人一等功个人一等功待遇,是仅次于荣誉称号的奖励,和平年代取得一等功非常非常不容易,通常在国际比武竞赛、全军或者军种比武竞赛去取得名次,甚至是第一名个人一等功待遇;参加重大演训活动并作出巨大影响;在军事理论、科研领取取得重大突破;在社会上作出舍己救人等重大积极影响才有可能获得一等功(也有可能是荣誉称号)。
一、一等功有什么待遇
1、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衔。
2、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 (文职干部)。
3、可以提前晋衔 (文职干部级别)或者增加职务 (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二、二等功有什么待遇
1、荣誉方面。
2、晋升与提职以及工资待遇方面。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3次三等功奖励的士官,可以增加军衔级别工资档次等。
3、立二等功,增发15%一次性抚恤金。
法律依据个人一等功待遇:《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荣立一等功的待遇是什么
1.可以提前晋衔
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个人一等功待遇的军官个人一等功待遇,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个人一等功待遇,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2.退役金比例高
比如说本来退役金是五万元个人一等功待遇,那么有可能在此基础上增加30%。不过一等功非常难获得个人一等功待遇,一般是对国家或者社会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才有机会获得。
3.增加自主择业工资待遇
在参战或参与抢险救灾期间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3%,5%,8%,10%。在平时工作中因工作成绩突出,做出重大贡献而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分别在原有的基础上加2%,4%,6%,8%.对于同时荣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的,只加最高的两项,累加之后超过100%的,按100%计发。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第二十一条 奖励的目的在于鼓励先进,维护纪律,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发扬爱国主义、共产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保证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二条 奖励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严格标准,按绩施奖;
(二)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
(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注重发挥物质奖励的激励作用。
第二十三条 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六)八一勋章。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