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宋跃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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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115116
宋跃:
经查,深圳海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棠投资或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产品;二是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部分投资者未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三是未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四是未妥善保存部分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等方面材料。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自2016年3月23日至今担任海棠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