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201海伦哲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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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10日,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伦哲、*ST海伦(维权),代码:300201 )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ST海伦维权入口)

  经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查明,海伦哲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海伦哲2016-2024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2016-2024年,为完成业绩承诺,海伦哲子公司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业务,虚增各期收入和利润。其中,2016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49,321,326.27元,虚增利润总额76,560,466.28元;2017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7,672,547.44元,虚增利润总额76,046,139.41元;2018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70,319,993.28元,虚增利润总额85,973,047.60元;2024年度,海伦哲虚增营业收入195,105,088.69元,虚增利润总额50,336,099.03元;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ST海伦各年度披露利润总额的74.30%、43.10%、70.39%和 103.56%,导致公司2016-202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海伦哲涉嫌未按期披露 2024年半年度报告。故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拟决定:对海伦哲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4年10月26日,海伦哲发布《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的公告》,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收到举报称,海伦哲并购标的深圳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连硕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惠州连硕科技有限公司自2016年起涉嫌虚构收入、利润,以及涉嫌存在套取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行为,海伦哲与子公司德国施密茨的交易存在异常。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海伦哲认真核实并说明问题。海伦哲七位董事回复称,根据沟通了解到的情况以及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证实连硕科技在承诺期内业绩的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在业绩承诺期内存在虚构交易并虚假确认收入、存在销售退回、虚增利润的情况。综合相关信息,可以推断连硕科技对赌期大部分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应收账款和对应的营业收入均不真实、存在虚增收入的情形。结合相关应收账款和向供应商付款的情况,连硕科技在并购后确定存在大额财务造假等违规行为,并购前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目前没有证据可以准确确定。2024年9月20日,海伦哲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海伦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预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海伦哲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海伦哲案的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6日至2024年10月25日期间买入海伦哲股票,并在2024年10月26日及之后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的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以行政处罚决定为特征的前置条件取消后,投资者虽然可以直接诉讼,但由于调查手段有限,以立案调查通知或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作为直接诉讼的依据起诉存在败诉的风险,所以,我作为专业律师提示投资者:行政处罚决定仍然应当作为提起诉讼的必要前提之一。

  3.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都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的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的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等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本文由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宋一欣律师,1992年起律师执业,现为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资本市场、证券市场、金融市场的法律服务及投资者/金融消费者权益维护。执业至今,为10000余件/起证券诉讼事务或股东纠纷事务提供过法律服务。编著有《证券法原理与实务》、《证券民事赔偿实务手册》、《股市维权》、《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司法裁判文书汇编》、《董事责任保险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等书籍。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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