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怎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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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伤残鉴定怎么判定
- 2、伤残鉴定标准
- 3、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4
伤残鉴定怎么判定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31147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3.1损伤
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残疾
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总则
4.1鉴定原则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
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致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见附录A。
4.5判断依据
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
伤残鉴定标准
我国目前有一级到十级人体伤残鉴定的伤残评定等级人体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程度有专门的医院给出鉴定等级人体伤残鉴定,赔偿费用也是根据伤残等级来计算人体伤残鉴定,费用由一级逐级向后递减直到第十级。计算方法为: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伤残是指因为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部位的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
一级伤残是指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比如瘫痪。二级伤残是指只能在床上或者椅子上活动。
三级伤残是指只能在室内进行活动。四级伤残是指只能在自己居住的辖区内活动。五级伤残是指员工的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受到限制。
六级伤残是不能做之前从事的工作。七级伤残是指可以从事短暂的活动,长期的活动就会受到限制。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为:1、植物状态;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伤残等级鉴定一共分为一级到十级,从一级到十级伤残程度逐渐减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人体伤残鉴定标准2024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5.1一级
5.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1)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2)精神障碍或者极重度智能减退人体伤残鉴定,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肌力3级以下)或者三肢瘫(肌力2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重度排便功能障碍与重度排尿功能障碍。
5.1.2颈部及胸部损伤
1)心功能不全人体伤残鉴定,心功能级;
2)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级;
3)心脏移植术后,心功能级;
4)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5)肺移植术后呼吸困难(极重度)。
5.1.3腹部损伤
1)原位肝移植术后肝衰竭晚期;
2)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
5.1.4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
1)三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各大关节功能丧失均达75%;
3)二肢缺失(上肢肘关节以上,下肢膝关节以上),第三肢任二大关节均强直固定或者功能丧失均达90%。
法律依据人体伤残鉴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