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酒店管理培训费应该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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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培训费应该占比
根据国家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企业单位员工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的培训经费按照员工工资总额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适当部分用于员工培训。
决定通过对员工的培训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能够很好的规范员工的行为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能够让自己能快速的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了解决定的流程以及业务你能够给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所以每个酒店都因员工的培训是比较重视的。
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培训经费管理,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厉行节约,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50号)、《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中师资费有关事项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的通知》(晋财行〔2018〕49号)和《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52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接受委托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第三条 培训费管理遵循“科学规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项目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 培训计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培训举办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培训要求和经费额度编制培训计划(附表1)(包括培训名称、目的、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预算等),经财务部门审核,报举办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施行。
第六条 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经上级部门批准后,按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培训举办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年度末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培训项目完成后,应据实编制项目决算,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及其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他费用。
(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教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场地及其他费用是指培训资料费(培训期间必要的学习资料费和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培训场地费(培训的会议
室、教室租金)、设备租赁费、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师资费用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一)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同时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二)授课教师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伙食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和标准执行。
(三)培训工作确有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教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分管校领导书面批准,讲课费用可以适当增口。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策十二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除必要的现场教学外,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相关财务发票、费用明细等凭证和预决表、按照规定和标准统一报销。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策十四条培训费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监督检查
策十五条学校监察、审计部门对培训活动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预算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培训费决算支出是否超预算;
(五)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部门将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工作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第七条 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同时报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 合计 180 110 100 6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15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得下延至市、县及以下。
第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三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四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国家外专局组织的出国(境)培训以及商务部组织的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中央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首次出台培训费管理办法 培训费每人不超450
关键词
培训费
《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2月7日发布。培训费总额每天不超过450元,工作人员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韩杰表示,此前,北京市级培训费管理按照会议费管理要求执行,并无单独的管理办法。此次单独制定培训费办法,使培训费管理更具针对性,为规范培训费支出提供了制度保障。
培训伙食费每天110元
培训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住宿费180元/天;伙食费110元/天;场地费和讲课费100元/天;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60元/天,合计450元/天。
据韩杰介绍,此次对培训费规范了开支范围和标准,在支出标准上参照会议费三类会议费标准执行,并根据培训实际特点,对其中住宿、餐饮等明细标准较三类会议费有所降低,增加了讲课费支出标准。同时明确,培训费各项明细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但伙食费不得超过明细标准。
同时,对于不发生的事项,报销额度上限应按明细标准进行相应扣减。特别是不安排住宿的培训不能列支住宿费,额度上也不能超过无住宿费的支出标准。
工作人员不超10人
培训活动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培训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各单位组织干部开展党性教育,可根据需要赴革命老区等党性教育基地学习。除此之外,其他各类培训均应在本市举办。
组织培训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经费应当公开
办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将对培训的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键词
差旅费
市内交通费提高50元
每天80元;司局级出行只能住标间,坐经济舱
昨日,《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发布,对党政机关差旅费实施新规。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80元,比之前提高50元;司局级出行只能住标间,坐经济舱。
此次办法增加了报销订票费和经批准的退票费,以及乘坐火车(合动车、高铁)的交通意外保险。办法还明确,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今年1月初,财政部发布中央机关差旅费标准时确定,原先全国统一的差旅费标准,明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但此次北京的文件中,并没有明示差旅费中,住宿费、伙食费的具体金额。
从各地来看,各省部级领导住宿费标准一般为800元左右,司局级领导住宿费标准在400元至500元之间,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在300元至400元之间。伙食费标准则多在100元。
■ 六种行为将追责
●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转嫁差旅费的;
●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关键词
接待费
国家元首伙食费每人每天600元
,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将在怀柔雁栖湖召开,各种外事活动也越来越多,那么外宾的接待标准是多少?《北京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昨日发布,对接待外宾的住宿、交通、就餐等费用进行了规定。
司局级代表团住宾馆不得超过四星
住宿方面,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外宾日常伙食费方面,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宴请优先安排在宴请举办单位内部的宾馆和招待所,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外宾宴请费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 400元;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两次,包括赴区县访问时由区县接待单位或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1次宴请。
赠送外宾礼品,部级不得超400元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赠礼对象仅限于外方团长夫妇,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接待单位赠礼1次,其他单位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接待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用餐者,经批准可以领取误餐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50元。
差旅费标准城市间交通费
部级:可坐火车软席、高铁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司局级:可坐火车软席、高铁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轮船二等舱;飞机经济舱
其余人员:只能坐火车硬席、高铁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住宿费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
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伙食补助费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单位以会议形式套取现金应该怎么处理
以会议等名义套取财政资金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不但违反了财经纪律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更容易隐藏和滋生腐败问题。近年来培训经费套取用于酒店消费,各级党政机关对会议费的管理和使用出台了一系列具体规定,使会议费的支出和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但是仍有一些单位与宾馆、酒店等服务性行业串通一气,在会议费上大做文章,套取、骗取会议经费,用于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等,或者干脆私分、侵占,造成了国有财产的流失。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借会议费名义冲招待费。对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标准国家有明确的限额规定,由于受此限额的约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将超出限额支出的业务招待费以开具“会议费”发票的形式在财务上列支。二是借会议名义冲公款旅游费。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办会为形式、公款旅游为目的,会议期间,组织人员外出旅游,会议开上一天、半天,而旅游则安排五天、七天甚至更长时间,远比开会时间要长,旅游费用全部以“会议费”的形式体现。三是借会议费名义冲礼品、纪念品支出。为了逃避财务监督,有的行政事业单位把不能报销或不好报销的各类礼品支出,由宾馆、酒店等通过换开发票的形式,摇身一变,转为“会议费”报销列支。有的单位在办会期间,购置各种各样的礼品、纪念品赠送与会人员,而且形成办会单位相互攀比,相互提高会议礼品、纪念品档次的现象。发放的礼品、纪念品支出自然而然地混入“会议费”支出,而且所占比重有逐渐提高的趋势。四是借会议费名义冲奖金、补贴。有的行政事业单位采取虚列“会议费”的形式套取现金,违反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发放奖金补贴。上述现象,不仅违反了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造成了财政资金的浪费,而且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必须进一步严明廉洁纪律,健全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增强预算执行力度,增强经费开支透明度,加强对会议活动的监督管理。凡是未列入计划的会议、超出预算的会议费一律不予报销。会议主办或承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本单位财务部门报账。报账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会议报到名册、费用发票等资料。财务部门应认真把关,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项目,超标准或扩大范围开支的不予报销。要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也要增强廉洁纪律意识,切莫在会议费上打主意,让会议费真正用于会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