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酒店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酒店摔伤,酒店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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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顾客在酒店摔伤,酒店应如何赔偿?
- 2、旅游饭店对旅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3、酒店住宿客人醉酒后坠楼身亡是否承担责任
- 4、饭店摔倒该谁承担责任
- 5、客人在酒店房间内摔伤,酒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 6、旅游酒店该如何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顾客在酒店摔伤,酒店应如何赔偿?
酒店地面湿滑致使消费者摔伤,酒店应该赔偿。依副标题所描述,双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至于赔偿标准,建议是双方进行协商,若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找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调解,调解不成需要诉讼至法院,具体的责任划分,视双方的过错程度而定。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第十八条进一步细化了餐馆等经营场地的经营者,对消费者在其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不仅包括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而且包括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因此,酒店因地面湿滑导致消费者摔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参考资料:酒店地面湿滑致使消费者摔伤,酒店应该赔偿—襄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旅游饭店对旅客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旅游饭店对旅客的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项:
1、在一定条件下驱逐入住旅客的权利
旅游旅客在旅游饭店有越轨行为、携带危险品入住旅游饭店、患传染病未经治愈入住旅游饭店等等,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自身利益和公众利益出发,旅游饭店依法有关谢绝入住或采取驱逐措施。
2、维护店内正常秩序的权利
为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目标,旅游饭店必须严格依章办事,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旅客在饭店内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坚决制止。
3、向旅客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
旅游饭店市经济实体,不是慈善组织。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后,收取合同约定的合理费用是其应有的权利。
4、就旅客过错致饭店损失向旅客索赔的权利
在合同履行期间,若旅客因过错违反合同的约定或发生一般侵权行为,则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或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
5、要求客人如实登记的权利
饭店在办理客人入住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客人出示有效证件,并如实登记。
6、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客房和服务的义务
旅游饭店和旅客的服务合同一经成立,旅游饭店就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旅客提供客房及相应服务,否则,即视为违约,须承担违约责任。
7、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根据《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和《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旅游饭店的一项重要义务是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8、尊重旅客人格尊严、保障旅客人身自由的义务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此,我国宪法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旅游饭店不得有相应侵害行为。
9、遵守法律法规经营的义务
饭店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诚信经营,维护中国旅游饭店行业的声誉。
10、保障客人顺利入住的义务
饭店由于出现超额预订而使预订客人不能入住的,饭店应当主动替客人安排本地同档次或高于本饭店档次的饭店入住,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饭店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酒店住宿客人醉酒后坠楼身亡是否承担责任
酒店对客人醉酒后坠楼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醉酒人对自己死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因为酒店与客人双方即形成一种服务合同关系。按照法律规定,该酒店有义务确保顾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洗浴中心的过错比较明显,应当担责。
饭店摔倒该谁承担责任
在饭店摔倒,如果饭店存在过错,比如地板有湿滑现象,楼梯未设置扶手等安全措施,说明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就应当承担责任,反之,酒店不承担。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酒店经营者对就餐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尺度和范围,如果经营者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定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反之,若经营者已尽到一个善良的理性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判断应当采取客观标准,即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行业规程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所应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 就本案件来说:若酒店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话,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尽到,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客人在酒店房间内摔伤,酒店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过错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直接减免全部房费不合理,酒店赔偿的前提是有过错,要先分清酒店是否有赔偿的责任。即客人摔倒的原因是什么?
1.因为酒店未能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因为地面湿滑导致顾客摔倒,摔伤,则承担消费者人身安全责任,酒店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果是客人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原则上酒店无责任。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比例承担,具体的划分,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客人主张酒店赔偿时,要举证酒店有过错。
扩展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若双方都有错时按过错比例,一般情况下,滑到的客人占30%到40%的责任。
酒店发生意外事故的原因:
1、酒店方面原因。包括设施设备的偶然性故障,如停电、停水、线路老化、空调故障等;服务人员或后台人员操作失误等。
2、顾客方面的原因。包括客人自身在生理和心理上的不适,如突发性疾病;奎尔那自身不理智和不良行为,如借酒闹事、逃单等。
3、外界原因。包括自然条件的突变,如恶劣天气等;基础设施的问题,如地区的供电、供水问题;社会性突发问题,如:流行性疾病等。
参考资料:北大法律信息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旅游酒店该如何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做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二、三项安全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应当遵循安全原则,即履行三项安全义务,具体包括安全提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及时救助义务。那么,导游(领队)作为旅游服务的实际执行者,应当如何执行上述安全义务呢?导游(领队)应当注意如下安全事项:
——充分履行安全提示义务。行程中或自由活动期间,导游(领队)应当就旅游项目的风险、正确使用设施设备方式以及不适应参与人群等内容提前告知旅游者,尤其对于刺激性活动项目的风险更应当着重强调。
——合理安排行程并给予老幼等特殊群体旅游者更多关注。导游(领队)应当随时关注老幼等特殊群体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变化和适应能力,随时与旅游者沟通,获得旅游者书面确认后根据旅游者身体状况适当调整行程安排,使得活动量更加适度,避免情绪波动过大或体能透支。
——出现问题及时协助解决。在旅途中旅游者出现胸闷、头晕等症状时,领队或导游应第一时间尽快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联系进行救治,并保留报警、呼叫紧急救护的相关证据。
——树立安全意识,增强危机公关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对于旅行社来说,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摔倒、溺水、打架、突发疾病等旅行社难以预料与控制的意外事件导致人身损害,是经营旅游业务难以完全避免的风险。如果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和及时救助义务,再要求旅行社承担更多的责任,无疑对旅行社是不公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导游(领队)作为旅行社的服务执行者,处理突发安全事件应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