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消费可以住三星酒店-限高能去星级酒店隔离吗
微信号
KTV115116
本文目录一览:
限高能去星级酒店隔离吗
可以限高消费可以住三星酒店的限高消费可以住三星酒店,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者只能住非星级酒店。但如果是隔离的话限高消费可以住三星酒店,要看当地政府的安排。
限高可以住酒店吗?
被法院限制最高消费了,一定不能星级以上酒店了。
但一般的酒店还是可以住的。
至于泡温泉,也属于高消费的范围,估计是不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为什么限高入住了三星级酒店
部分三星级酒店没有和法院系统联网。因为三星酒店数量实在太多了,大部分星级酒店限制高消费和法院系统没有联网,所以前台服务员根本不会去问顾客有没有给法院限制高消费,也不会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去查客人有没有被限制高消费,这也是为什么很多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高消费了照样能住星级酒店的根本原因,只有法院想去查失信被执行人有没有违反限高令去住星级酒店才会查到并给予相应处罚,否则失信被执行人照住星级酒店不误,当然也得冒着法院执行局抽查的风险。相对来说铁路和航空系统都比较成熟了,法院与铁路和航空系统都是全国联网了,所以已经被限高了的人坐高铁、动车一等座和飞机这条路是堵死了,购票就会通不过。
请问失信被执行人可以住3星级以上酒店或宾馆吗
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以入住3星级以上酒店或宾馆、不能购买机票也就不能过安检了。
2015年7月22日生效限高消费可以住三星酒店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限高消费可以住三星酒店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限高消费可以住三星酒店,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扩展资料:
失信被执行人案例:
2012年8月,铜陵的杨某与某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杨某从银行贷款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约定了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和每月应归还的贷款金额。2016年开始,杨某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银行多次上门催要,但杨某却不见影踪,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拿到胜诉判决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3月,执行法官接到案件后,通过公安机关的协助查到杨某人在广西,也更换了联系方式。法官与其取得了联系,依法送达了财产报告令、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材料,但接到通知的杨某既不申报财产,也不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依法将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限制高消费,并查封了杨某购买的房屋、车辆。7月5日下午,忍受不了“限高令”的杨某主动前来履行义务。原来,杨某在广西新开了一个厂,“限高”后杨某无法乘坐飞机等,对其往来造成极大不便。
失信情形也给他生意经营造成不小的影响。迫于执行的威慑力,杨某从广西搭乘货车,赶了五天五夜,主动履行了10万元给付义务。拿到赔偿款的银行与杨某达成和解,同意解除对杨某的高消费限制。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限制高消费可以住4星酒店吗
法律分析:失信被执行人是不能入住四星级酒店限高消费可以住三星酒店,任何星级酒店都是不可以的。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是不可以有以下行为消费及工作的: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限高消费可以住三星酒店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改)》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