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消费者保护法-酒店未入住退款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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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未入住退款法律

酒店未入住退款法律: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条件的,可以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酒店消费者保护法;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仲裁机构投诉举报,卖家涉嫌触犯酒店消费者保护法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扩展资料:

相关法律法法规:

卖家此举还涉嫌违反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与酒店管理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酒店、宾馆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酒店消费者保护法

一、综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2002年4月5日颁布酒店消费者保护法,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酒店消费者保护法我国酒店宾馆业发展正在走向自律。该规范内容涉及客人预订、登记、入住、饭店收费、保护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顾客贵重物品的保护、顾客一般物品的保护、洗衣服务、停车场管理等九大方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

本标准首次于1993年9月1日发布,修订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1年4月11日发布,该《通知》主要涉及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交通配套条件等。其中第三条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对宾馆、饭店实行与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的规定。

4、《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发布,主要内容涉及(1)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要求;(2)为防止环境污染和扰民事件的发生,对具以上城镇兴办饮食、娱乐;

5、《旅店业卫生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为规定酒店消费者保护法了各类旅店客房的空气质量、噪声、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旅店。本标准不适用于车马店。它引用标准是GB 5701 室内空调至适温度及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安全保卫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1月10公安部发布,主要内容为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同时废止。主要内容为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法律责任等。

4、《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9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1999年5月25日发布实行。1995年1月26日公安部第22号令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5、《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于1995年2月6日颁布实施,主要内容为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的严格审批制度,及对《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几处解释。

6、《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于1990年2月20日发布,自1990年3月1日起施行,主要涉及旅游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奖励与惩罚等内容。

7、《烟草系统宾馆饭店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2002年9月9日起公布实施,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主要对烟草系统宾馆饭店的组织管理、安全管理、检查与整改、责任与追究等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旅客在酒店享有哪些权利?

旅客在酒店享有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接受教育权(获得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获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

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结社权。

12315投诉酒店有用吗

12315酒店投诉有用。工商局作为12315酒店消费者保护法的管理者和协调者酒店消费者保护法,将主要专著于问题的解决以及信息的分析和整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2024年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次修改,新《消法》于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消法》中有关无理由退货、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个人信息保护等条文的修改和补充,引发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关注。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破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六大亮点解读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非门店(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非门店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同时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亮点三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已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络等非门店购物方式与传统的购物方式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提供商加强审查和监管。新《消法》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先行赔偿的责任。上述案例,根据新《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只有在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才承担赔偿责任。

★亮点四增加欺诈的惩罚性赔偿

【法条】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认真核查小票,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一”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根据新《消法》,孙小姐可获得三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亮点五新增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新《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回忆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方,酒店方告知: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对此,吴先生非常气愤,但却投诉无门。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予以明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虽然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但目前这一规定还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都有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亮点六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法条】新《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新《消法》明确了省级以上消协的公益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向市级消协组织反映,由市级消协组织向省级消协组织请求提起公益诉讼,由省级消协组织决定是否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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